职务犯罪不起诉率、退查率“双降”,意味着什么|高检报告解读

2019-03-12 11:42已围观

3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称,去年检察机关受理监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不起诉率和退查率同比分别下降。

报告显示,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16092人,已起诉9802人,不起诉250人,退回补充侦查1869人次,不起诉率、退查率同比分别下降9.5和37个百分点。依法对孙政才、王三运等32名原省部级以上人员提起公诉。

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到2018年2月,随着省级地方两会陆续闭幕,31个省(区、市)都选出省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各省级监察委已全部成立;2月底,各地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依法产生并挂牌成立。

监察体制改革中,一项重大变化即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按照2018年3月通过的《监察法》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基于此,在各地监察委运行一年多以后,最高检披露职务犯罪案件的不起诉率和退查率意义重大。不起诉率、退查率下降,也就意味着在监委将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案件被检察机关更为顺利地起诉到了法院。

“如果在检察机关对案件严格把关、标准一致的情况下,这两个数据下降意在表明监委办理的案件经得起检察机关的检验和监督,看起来监委调查、办案的质量是不错的。”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刑辩律师朱勇辉对财新记者称。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在解读时认为,不起诉率、退查率“双降”存在两种可能,一方面可能是监委办案质量在上升;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检察机关存在该不起诉时却起诉、该退回补充调查时却不退查的情况。

在朱勇辉看来,既然监委的案件调查工作已经得到了检察机关的认可,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如果在此基础上还能引进外部监督、允许律师介入,不起诉率和退查率或将会更进一步降低。“监督越多,越能提高办案质量,这个逻辑应该是成立的。”

财新记者注意到,根据《监察法》规定,对于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犯罪,并具有特定情形的,监察机关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监察法》并没有规定监委调查过程中律师可以介入。

易延友认为,律师的职能有助于防止无辜者被追责,在监委调查过程中由于没有律师介入,这种职能无法发挥。“律师的职能不仅在于此,而更多在于保障人权,防止任何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被任意剥夺。没有律师介入,监督和制约就不存在,如果正常行使权力是没问题的,我们担心的是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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