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婺源县万香线一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何如此荒唐

2018-12-26 14:10已围观

江西婺源县万香线一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何如此荒唐

反映人:程茂林,男,196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许村镇仁洪村45-1号(系本案事故当事人程根保之父)。
公民身份证号:362334196102155611
被反映人:婺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承案人:
事由:徇私枉法,渎职侵权。
请求:1、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追究被反映人滥用执法权,徇私包庇他人,严重漠视侵害反映人合法利益的渎职侵权法律责任。
2、不服被反映人婺公交认字(2018)00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求被反映人在遵守事实,重证据下,对该交通事故依法作出公正公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保护当事人程根保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事实及理由
2018年4月2日12时47分,第三人洪福平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在位于婺源县万香线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许村镇洙村路口处,洪福平转弯车速过快且因雨天视力模糊下,其驾驶的摩托车无法控制,摔倒在公路黄线对面反向行驶程根保货车底下,该摩托车倒地后滑行16米,货车驾驶人程根保紧急避让刹车下,洪福平已摔倒在程根保货车后胎处,但与车后胎已接触,但货车并未碾压,有现场目击证人即装沙大货车主赋春旭及多名围观村民见证,证明程根保属正常行驶,无任何过错行为,不应对洪福平摔死承担任何责任。
被反映人婺公交认字(2018)0057号道路事故认定书作出的死者洪福平骑摩托车摔倒后滑入南侧车道被赣ETV018(福田)货车碾压造成洪福平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事故责任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具体为死者是驾驶摩托车在极端天气操作不当摔倒公路对面程根保货车底下死亡,不是程根保碾压死亡,程根保是正常行驶,采取刹车措施无可厚非现场目击证人群众证明上述事实下,证明程根保货车与洪福平死亡无直接关系,交警认定程根保承担对洪福平碾压责任,与事实不符。且事发后程根保第一时间报警,拨打急救电话后,倒车,避免洪福平伤情加重,属正常行为,没有移动死者,没有逃离现场(有证据)。
交警现场不问原因,武断要反映人预交3万元,并于4月3日进行调解下,死者家人11人三辆车对反映人寻衅滋事,索要赔偿100万元,原上饶武警支队副教导员曹正恐吓反映人拳力和权力解决,有证据,蛮横之极,并指使多人在反映人家无理取闹,搞封建迷信活动。
更有甚者,交警大队事故科警员、村委会副书记张茂源调解中死者儿子洪峰将代理人猛推腰部,致使代理人腰部伤痛至今,而死者家人咄咄逼人向政府交警部门施压,提出索赔60—80万元赔偿的无理要求下,交警部门不制止,以涉嫌伪造隐匿,毁坏证据等恐吓反映人,致使无辜反映人一家合法利益受到严重侵害,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请上级政府职能部门在有法必依,违法必纠重事实下,引起关注,查明真相,严重查处,指令下级政府部门迅速对此落实处理解决,依法保护反映人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此致
附证据

反映人:程茂林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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