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类专利失信行为将遭联合惩戒 学者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2018-12-05 16:00已围观

重复侵犯专利权等六类严重失信行为的实施者,即日起将遭到联合惩戒,在获得财政补贴、参与政府采购、申请发行企业债等发面受到严格限制。1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知识产权局等38个部委和单位联合签署《》(下称《备忘录》),明确了上述惩戒措施。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扬接受财新采访表示,中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非常严重,且长期以来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对一些创新型企业产生了很大消极影响。《备忘录》的出台彰显了国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备忘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遏制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他同时表示,中国习惯于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借鉴国际经验,还应加强司法保护的力度。

《备忘录》明确的六种知识产权(专利) 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不依法执行行为、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挂靠行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和提供虚假文件行为。

针对上述失信行为,国家发改委、知识产权局等38个部门共出台38种惩戒措施,主要包括: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限制设立金融机构、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备忘录》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备忘录》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并定期将执行情况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备忘录》,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2018年12月底前实现联合惩戒。

李扬表示,《备忘录》的亮点在于不但界定了知识产权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提出了联合惩戒措施,使得严重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还明确了每一项惩戒措施的负责单位。

李扬强调,相对于国内注重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做法,国际上更注重发挥司法的作用。比如美国不断加大侵权损害赔偿的力度,日本则是将侵害知识产权行为认定为犯定罪,即只要有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不论情节是否严重都构成犯罪。按照中国《专利法》,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应按照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三者均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在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酌定赔偿额。此外,中国《刑法》区分专利侵权后果是否严重,只有严重到一定程度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

“中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路与发达国家并不完全相同。但从长远来看,还应该学习西方的有益经验,同时法律法规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李扬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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