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性侵强制报告制度落地难 如何推进引关注

2020-05-19 10:41已围观

(实习记者 陈怡帆 记者 王梦遥)“作为记录性侵儿童行为的重要环节,性侵儿童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对于保护儿童起着重要作用,但在这些年的过程中,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并不尽如人意。”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胡卫说。

5月18日,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下称“女童保护”)召开座谈会,专家学者与出席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共话儿童防性侵机制建设等问题。在谈到性侵儿童案强制报告制度时,胡卫作出如上表述。

座谈会上,“女童保护”还发布了《2019年儿童性侵案件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下称《报告》)。《报告》显示,2019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例301起,受害儿童超过800人,其中熟人作案逾七成。过半案件中是施害人多次作案,且施害人呈现高龄化趋势,最大施害人年龄高达94岁,学校和培训机构仍是性侵儿童案件高发场地。此外,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例呈高发严峻态势。

对于上述数据,《报告》指出,“报告统计的案例数量并不等同于全年性侵儿童案例总量。学界的共识是,由于诸多因素,性侵儿童案例难以全部被公开报道和统计,进入公众视野的案例仅为实际发生案例的冰山一角。”

性侵儿童案强制报告制度近年备受关注。这项制度是指,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当中一旦发现儿童被性侵的线索,应该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国的强制报告制度起步较晚,关于儿童性侵害的强制报告制度的相关立法主要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中。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于2019年10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在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增设了不少内容,其中一条即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

但长期关注未成年性侵状况的胡卫透露,据不完全统计,性侵儿童的报案率只有7.3%,这意味着有大量遭受过性侵的儿童从未报案。

据媒体公开报道,2017年7月,杭州萧山区一中年男子怀抱昏迷幼女去某医院急诊室就诊,并谎称女孩摔伤,医生检查后发现女孩因下体撕裂流血不止,随后偷偷报警,由此揭开了一桩持续多年的强奸猥亵儿童案。

案发后,杭州市于次年8月发布《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成为全国首个建立儿童权益侵害强制报告制度的城市。杭州这份文件规定,教育、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暴力伤害或工伤、火灾、坠楼、溺水、中毒、自杀等非正常损伤、死亡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备案记录。

随后,贵阳、襄阳、无锡、嘉兴等多地市也逐渐推行儿童性侵案强制报告制度。2019年3月,湖北省多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工作办法(试行)》,成为全国首个省级层层面关于强制报告制度的文件。

2020年5月,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要全面推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和入职查询制度,加快推进、完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严格履行报告义务,构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火墙”。

在近日的最高检厅长网络访谈中,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谈到检察机关下一步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时说,要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层面的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严密的制度保障,“这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之中”。

儿童性侵案强制报告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逐步铺开,但推进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胡卫在“女童保护”座谈会上称,强制报告人制度的实施面临着四重困境,一是中国传统观念中,孩子是父母的私人财产,父母承担着孩子教育、培养、管理的全部责任,加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造成了即便我们身边发生了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也难以发现并报告的情况;二是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目前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指导性条款较多,但缺乏成熟的配套;三是缺乏对隐瞒或谎报等未及时报告情况予以处置的规定;四是强制报告制度需要配套的设施条件,缺乏专门机构与专业人员对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予以心理疏导等援助。

除了对具有报告义务主体的规定之外,哪些部门来受理、如何受理也是重点关注的问题。国务院妇女儿童工委办公室巡视员宋文珍认为,在儿童性侵案中,预防、发现、报告、处置应该是一个闭环,报告环节涉及诸多问题,如“谁来报告”,应该将报告主体进一步明确;另外还有“报告给谁”的问题,也需进一步细化。此外,此类案件的受理应该是多渠道、多部门参与的机制但目前这一机制尚未形成。也就是说,“谁来报告”,“报告给谁”,“如何处置这些报告”等问题,仍需要更具可操作性的措施给予解答。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李薇特别谈到了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问题。李薇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以后,身心健康受到很大损害,其心理康复过程非常漫长。如果在这个过程当中泄露或披露了相关案情或被害人信息,对于未成年人被侵害之后的身心健康恢复、融入正常生活非常不利。因此,隐私保护问题也需要相关部门和人员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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