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建议降低刑案羁押率:对嫌疑人不能一关了之

2020-05-18 14:18已围观

刑事案件羁押率体现一国司法人权保障水平。近年来,中国意在通过修改法律、完善司法制度等方式降低羁押率,但实践中羁押率畸高、取保难等问题依然存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将于5月21日在北京召开,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日前就进一步降低羁押率提交提案。

《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规定了羁押或非羁押等强制措施,同时要求检察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审前羁押率是指在羁押状态下接受法庭审判的犯罪嫌疑人的比率,羁押措施对危害性较大的刑事案件确有必要,但羁押率高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司法人权保障,饱受法律学者诟病。

朱征夫表示,《刑事诉讼法》第67条对取保候审的条件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取保难”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司法现象,审前羁押率畸高,导致许多看守所超负荷运行,也给相关家庭和企业带来不应有的伤害。

“羁押的目的主要是防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潜逃、毁灭证据、串供。随着高科技和大数据的发展,有些技术监控已足以使人无处可逃。同时,许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已经固定,串供和毁灭证据并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朱征夫认为,办案人员应当扭转“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护,重实体公正、轻程序正当”的司法理念,把无罪推定原则落到实处,不能为自身工作便利将嫌疑人一关了之。

2012年修订、2013起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作出修改,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职责,体现出降低审前羁押适用率的立法意图。实践中,最高检察院也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等文件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最高检检察长张军也曾公开表示,“要进一步降低逮捕率、审前羁押率。能不捕的不捕,能不羁押的不羁押,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

朱征夫建议,除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毒品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具有较高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外,对于事实比较清楚、关键证据已基本固定的案件,侦查机关原则上不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原则上不批准逮捕,由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他建议对涉嫌共同犯罪的从犯,原则上取保候审;对拥有20名以上员工,正在依法持续经营,不涉及单位犯罪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羁押;夫妻双方都涉嫌犯罪、家中有未成年子女或老人需要照顾的,应确保一人能够取保候审。

朱征夫还建议,对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和被告人使用实时监督管理电子设备,强化实时技术监控;提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加重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办理取保前如有必要应同时办理边控手续,并要求交存护照和港澳通行证等旅行证件;加大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处罚力度,确保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和被告人按时依法参加各项诉讼活动。

此外,朱征夫呼吁加强对取保候审的法律监督,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检查应当包含取保候审的内容,各级法检两院的工作报告应当包含取保候审的数据,对于应当取保而未取保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渎职责任,超期羁押的,按非法拘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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