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建文:个税专项扣除应避免增加企业隐形成本,个税免征额提升空间已不大
日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结束公开征求意见,进入最后的修定阶段。财政学博士、河北金融学院讲师臧建文撰文表示,此次《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遵照简便易行的原则,在子女教育、房贷利息、赡养老人等方面实施定额扣除,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但是,臧建文指出,在相关行政部门履行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这一义务时,对于 其他信息 应给予具体明确,以避免纳税人信息的过度共享,进而保护纳税人隐私。此外,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企业并不享有涉税信息的权利,无法做到对职工涉税相关信息真实性的审核与监督,便无从履行告知税务机关的义务,这在无形中进一步增加企业相应的隐形成本,与当前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的公共政策趋向相背离。
臧建文强调,《暂行办法》中针对大病医疗的专项扣除政策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票据,但在保障政府税收收入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市场主体的遵从成本。他建议,在大数据、信息化社会,我国税收征管方式,包括个税专项扣除模式,也应逐步相应调整,变 以票控税 为 信息控税 。
臧建文表示,合理的个税免征额应考虑到居民家庭维持生活的必需成本,再进行及时的动态调整,以保障居民家庭免于匮乏的权利。 此次2018年的个税修订,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这在间接上,又进一步提升了免征额的上涨幅度,可以预见的是,未来个税免征额的提升空间已不大。
最后,臧建文强调,此次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与对企业社保费用的严格征收二者齐头并进,因此,社保费用的严格征收需配合社保缴纳比例的切实下调,加之个税级距扩大及专项附加扣除的逐步实施,才能形成合力的减税效果。
如果不能实现 五险一金 缴纳比例的大幅下调,税务部门加强对企业社保严格征收的条件下,将导致企业及职工负担加重,可支配收入减少,侵蚀个税税基,这将偏离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减税初衷。 臧建文说道。
以下为文章全文:
(1)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亮点与不足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遵照简便易行的原则,在子女教育、继续教育、房贷利息、赡养老人、住房租金等方面附加扣除专项,实施定额扣除,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遵从成本。此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考虑到了不同城市的房租水平差异较大,由此,按照城市户籍人口的数量,依次确定了相关城市的扣除标准,以期实现公平合理、切实减负。
在操作细则方面,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调整的依据,尤其是根据居民家庭历年在教育、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支出水平,应及时对扣除标准进行调整,并在此过程中,保障公开、透明,提前公布于众,广泛听取并征求纳税人意见,稳定纳税人的收入预期。
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也存在有待改进之处: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相关行政部门履行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这一义务时,对于 其他信息 应给予具体明确,以避免纳税人信息的过度共享,进而保护纳税人隐私。
根据《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而第二十五条又规定,扣缴义务人,作为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接受者,不仅承担依照纳税人所提供的信息办理扣缴申报的角色,而且对于纳税人涉嫌提供的虚假信息,须尽到提醒的职责,又有告知税务机关的义务。
考虑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企业,并没有税务机关在第二十四条所享有涉税信息的权利,在实质上,无法做到对职工涉税相关信息真实性的审核与监督,也便无从履行告知税务机关的义务,且在无形中进一步增加企业相应的隐形成本,与当前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的公共政策趋向相背离。
另外,依照第二十五、六条规定,当征纳双方对涉税信息发生争议时,尤其针对涉嫌提供虚假信息的纳税人,税务等部门在做出联合惩戒措施前,应允许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发声、异议,保护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2)税收征管方式应由 以票控税 变为 信息控税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扣除标准中,住房租金涉及到不同区域的不同操作方法。但是,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完整有效,以便落实城市无房者的房租扣除待遇,保障制度的公平。
第二,建立房租扣除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尤其参考当地房租的涨幅、居民的收入,及时调整房租扣除标准。
第三,同一城市内,不同区域的房价及房租成本差异较大,因此,如何进行区别考虑,也应是下一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完善的重点。
《暂行办法》中针对大病医疗的专项扣除政策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票据,凭发票、按项扣除,承袭自我国税收征管中的 以票控税 模式,在保障政府税收收入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市场主体的遵从成本。
当前,大数据、信息化社会,我国税收征管方式,包括个税专项扣除模式,也应逐步相应调整,变 以票控税 为 信息控税 。这对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税务部门来说,提出更高要求,比如,积极改进工作模式,发挥大数据的信息化优势,在提高征管效率的同时,努力减轻纳税人遵从成本,真正实现便利纳税人的预期目的。
(3)个税免征额的提升空间已不大
未来个税免征额的提升空间已不大。
自2006年以来,我国个税免征额的调整情况如下:
由此可见,免征额的变动,在10多年来,随着物价指数的上涨,调整较为频繁,且涨幅也较大。
此次2018年的个税修订,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这在间接上,又进一步提升了免征额的上涨幅度,尤其是减轻了中等收入人群的个税负担,因此,可以预见的是,未来个税免征额的提升空间已不大。
个税免征额,类似企业因获得利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所需要扣除的一定成本及费用。职工及其居民家庭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免征额的设定,也有类似作用。因此,合理的个税免征额,应考虑到居民家庭维持生活的必需成本,尤其是受到经济发展及物价等因素的影响,进行及时的动态调整,特别是综合参考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变动,以保障居民家庭免于匮乏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与对企业社保费用的严格征收两者在时间上齐头并进,也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影响。考虑到 五险一金 作为个税的专项扣除,如果不能实现 五险一金 缴纳比例的大幅下调,税务部门加强对企业社保严格征收的条件下,将导致企业及职工负担加重,可支配收入减少,侵蚀个税税基,这将偏离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减税初衷。
因此,针对社保费用的严格征收,尤其需要配合社保缴纳比例的切实下调,以保障企业负担只降不增的政府承诺,与个税级距扩大及专项附加扣除的逐步实施,形成合力的减税效果。
最后,此次个税修订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的意义重大。国内方面,降低个税负担,可以增加职工及居民家庭的可支配收入,进而提升社会公众购买力,这对于刺激市场消费需求,具有较大作用。另一方面,职工工资收入的增加,不仅在于个税税负的降低,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企业税负的大幅降低,从而增加就业需求,提升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在更大程度上,拉动市场消费需求,实现供求平衡,达至经济的良性循环。
国际方面,2017年底美国实施减税,特别是在个税方面,侧重降低累进税率、提高免征额并简化个税申报,综合降低居民家庭的个税税负。我国在此方面及时跟进,有利于保持我国个税制度的国际竞争力,避免资本、人才因税负差距过大而导致过度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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