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代表:尽快修改证券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监管

2019-03-04 10:34已围观

在资本市场推出及试点注册制后,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呼吁加快证券修法,加强和完善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为此,她起草了题为“在《证券法》修改中加强和完善对中介机构监管”的议案,将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

《证券法》修改工作2014年启动,草案于次年提交立法机关初次审议,但受 “股灾”影响而暂停,直到2017年4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沉寂至今。据财新记者了解,目前,相关各方正在全力以赴争取在今年4月前提交立法机关第三次审议,新任证监会主席在前不久召开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推进《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大幅提升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详见财新网:“”)。

现行《证券法》是在审批制、核准制下颁布实施并做修改,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已于2019年3月1日正式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配套业务规则,科创板及注册制落地。“在科创板、注册制实施或试点的新形势下,证券市场发展将迎来一个崭新时代。”方燕认为,《证券法》显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目前资本市场发展需要,亟待修订。

方燕分析,目前,企业在沪深两个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均需通过证监会发审委核准,而科创板采用的是注册制。在注册制下,企业在科创板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其实质审查主要依靠证券公司与证券服务机构(以下合称中介机构)核查,充分的信息披露是注册制最核心的特征。因此,注册制进一步加强了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看门人”的责任。

现行《证券法》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已有一定的立法基础和监管实践经验,但缺少对中介机构的系统性规范。由“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引发的一系列诉讼纠纷,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中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责任及其分配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方燕分析,这一案例说明包括《证券法》在内的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对中介机构从业的责任及边界的相关规定,存在职责泛化、边界不清、重复劳动等问题,《证券法》修订时,应对各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责任范围及其边界予以明确规定。

方燕表示,现行《证券法》在“第六章 证券公司”中对中介机构之一的证券公司做了规定,但主要集中在证券公司的设立、准入、维持、风控等方面,而对于证券公司作为中介机构为证券市场提供服务方面规范不多。在“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中对其他中介机构的规定也大致相同。另外,在《证券法》第78条、173条、二百条、223条、225条、226条中也对中介机构有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基本以行政处罚为主,且对行政处罚的规定比较粗疏。“总之,《证券法》缺少对中介机构的系统性规范,存在立法上的空白。”

方燕建议在《证券法》新增如下具体内容:第一,《证券法》修改应对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进行综合性、系统性的规定,确定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需共同遵循的原则、准则与要求。

第二,《证券法》修改应对各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的权利、义务、责任范围及其边界进行明确规定。应将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纳入《证券法》规范范畴,强化各行业协会对于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自律自治、指引与规范作用。

第三,《证券法》修改应对中介机构在立案调查阶段业务受限作出规定。应将中介机构在立案调查阶段业务受限情形上升由立法行为予以明确规范。在限制原则、限制阶段、实施程序、所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第四,《证券法》修改应加强投资者保护的顶层制度设计。首先应该规定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在开展单项证券业务时购买证券市场强制责任保险,用于在发生证券市场违规案件时对合格投资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其次,应规定用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违规主体的全部或部分罚没款项设立损害赔偿专项资金,用于在发生证券市场违规案件时对合格投资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再次,应规定在证券市场违规案件发生时,可以通过损害赔偿专项资金购买中介机构的第三方服务,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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