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蔚涉枪案再审改判七年三个月 家属律师称将申诉

2018-12-25 14:56已围观

一波三折的四川少年刘大蔚网购仿真枪案再审宣判。2018年12月25日上午9点,福建省高级法院再审认定刘大蔚构成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2万元。由于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此判决尚需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宣判后,刘大蔚的家属和律师均表示不满,称将继续申诉。

福建高院再审认为,刘大蔚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台湾地区走私24支仿真枪,经鉴定有20支为枪支,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刘大蔚虽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鉴于其未实际取得所购的24支仿真枪,其所购枪支没有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致伤力较小,且不易于通过改造提升致伤力。另外,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刘大蔚购枪目的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认定其以营利目的的证据也不充分,且刘大蔚系初犯,认罪态度好。

“这个判决结果很遗憾,作为辩护人,我坚持认为无罪的理由非常充分。”刘大蔚的辩护律师徐昕说。他告诉财新记者,已签订申诉授权委托书,之后会立即向最高法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最高法院不予核准福建高院这一错误判决。“如果最高法院核准了,我们会立即提起申诉。”

徐昕透露,宣判后后,审判长、刘大蔚父母、律师同刘大蔚本人见了面。法官称根据法律规定,判决比较轻。

刘大蔚父亲表示,之后还是按照法律程序走,继续申诉。他告诉记者,宣判后刘大蔚的状况不太好,心情很低落,快走的时候说了一句“徐老师你要救救我”。徐昕则此对此表示,会继续提供法律援助,申诉到底。

刘大蔚案发至今已超四年,引起了广泛关注。财新网此前报道,刘大蔚是四川达州人,2014年7月,他经网购从台湾卖家处购买了一批仿真枪。因卖家要求必须购满20支以上才能发货,刘大蔚一次性购买了24支,共计花费3万余元。刘大蔚最终没有收到这批仿真枪,它们被台湾卖家藏匿于饮水机箱体内部,在泉州某物流公司仓库被福建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

2014年8月31日,时年不满18岁的刘大蔚因涉嫌犯走私武器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30日,泉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2015年8月,福建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后经律师多次呼吁,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以“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决定启动再审(详见财新网:“”)。

2018年8月10日,刘大蔚案再审开庭。辩护律师徐昕在法庭上提出,公安查扣的枪形物不是刘大蔚购买,没有证据证明货物是卖家“碧海蓝天”所发,购物清单存疑;物证同一性无法保证,保管环节断裂,不排除被混淆、调换的可能,提取、扣押程序违法,开箱视频没有做出解释;鉴定的检材被污染,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刘大蔚没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涉案枪形物致伤力较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没有依据;涉案枪形物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极低;刘大蔚涉案时刚满18岁,认罪态度好,即使定罪也应当从轻处罚;1.8焦耳/平方厘米的认定标准不合理,且与《枪支管理法》相抵触。同时,本案适用于“两高”的《批复》。

2018年3月2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其中提到,对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不唯数量论,要综合考虑主观动机、社会危害性等情节(详见财新网:“”)。

但福建高院再审认为,此案不适用于上述《批复》。再审判决书中称,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三、四条相关规定,本案2015年8月25日作出终审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不适用《批复》。

除此之外,福建高院认为,侦查机关提取的刘大蔚与台湾卖家最后确定要的购物清单是真实的,查扣的枪形物是刘大蔚所购买的货物。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物证同一性无法保证,保管环节断裂,不排除被混淆、调换的可能;提取、扣押程序违法,开箱视频没有做出解释;鉴定的检材被污染,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刘大蔚没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等辩护意见,法院也不采纳。

除刘大蔚案,近年来,多个涉枪获刑案件也引发社会关注,众多网友及学者曾呼吁对枪支概念作出限制,并提高鉴定标准或出台司法解释以规范案件审理。“两高”《批复》出台后,2018年12月,浙江省高级法院、浙江省检察院在此基础上出台《关于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下称《会议纪要》),进一步细化了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提高了入罪门槛。《会议纪要》将1.8焦耳/平方厘米、16焦耳/平方厘米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值,细分为三类,分别可以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详见财新网:“”)。

1.8焦耳/平方厘米、16焦耳/平方厘米这两个数据与公安部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对应。2001年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根据其中规定的测定方法,具有致伤力而鉴定为枪支的临界点为16焦耳/平方厘米。2010年,公安部对上述标准作出修改,标准由此收紧,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此外,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新林也曾表示,应该警惕涉枪案件中出现的“量刑机械化”倾向。“不管是否造成了实际的社会危害,只要达到了这个数值就一律入刑,这是不合适的。”彭新林认为,公安部发布的标准仅是专业性的技术鉴定标准,出于社会治安方面的考虑而比较苛刻。但在司法审判中,不能仅仅以公安部的标准来决定量刑(详见2017年第5期财新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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