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36条措施 力求平等全面保护台胞权益

2019-03-26 17:34已围观

最高法院发布一份包含36条具体措施的司法文件,以体现对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平等、全面保护。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在3月26日上午的新闻发布会上称,这是最高法院历史上首次发布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系统性措施,也是首次发布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规范性、实效性措施。

这份名为《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的司法文件,也被认为是中共近年来对台政策的体现。国台办、国家发改委牵头多部门曾在2018年2月出台《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其中推出31项相关措施,推进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加快给予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

在2019年全国“两会”后的记者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回答提问时提到,目前“要把这‘31条举措’扎扎实实地落到位,而且在这个过程当中,还应当有新的举措”。

《若干措施》是推进落实前述惠及台胞“31条措施”的具体体现。“对台湾同胞、台湾企业基于惠及台胞31条措施享受国家各项政策优惠、补贴、奖励、激励、准入等同等待遇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与纠纷,法院有责任有义务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予以依法妥善化解。”姜启波说。

最高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随着两岸交流交往的日益频繁,两岸互涉纠纷和诉讼案件大幅增加,2008年至2018年间,大陆法院受理一审涉台案件年均达5000余件,其中2012年最多,有7000余件。姜启波介绍,《若干措施》以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为主线,从四个方面规定了36条措施,内容涉及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涉及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加强司法组织机构建设等,体现强化全面平等保护,着力解决实际困难,扩大台湾同胞受益面的特点。

比如,根据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需要提交生活困难等证明,实践中这些证明通常由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姜启波透露,在起草《若干措施》时,有台湾同胞反映,因台湾当事人通常在大陆没有户籍,也没有经常居住地或者单位,所以难以向法院出具该证明,难以申请司法救助。《若干措施》便专门对该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对台湾居民居住证颁发地、在大陆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在大陆的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等依照有关规定提供的有关证明,法院可予认可。

又如,针对涉台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台湾被告人的监护人和近亲属有在审判羁押期间会见被告人的愿望,《若干措施》专门规定,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会见申请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应当准许。

《若干措施》还为台湾同胞参与和监督大陆司法工作创造条件,鼓励支持“台湾各界人士”到法院参访、交流,参加法院举办的论坛、研讨会等活动。姜启波说,这与起初基于审判工作专业性考虑而拟定的“台湾法律界人士”相比,范围有所扩宽。

为便利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和生活,201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并于9月1日起实施。财新记者注意到,《若干措施》中有专门针对台湾同胞领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特殊规定: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应当完善便利台湾同胞使用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参与诉讼活动的各项诉讼服务措施与司法管理设施;对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的,代理人向法院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再公证认证或者履行其他证明手续;是对台湾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经济困难等有关证明材料,而其户籍地难以或者不予提供的,如果该台湾居民在大陆领取了居住证,其居住证颁发地依照有关规定能够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法院可予认可。据了解,最高法院未来还将针对领取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出台更多便利措施。

此外,据姜启波透露,在起草《若干措施》过程中,最高法院将依法保障台商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若干措施》中所有惠及台湾同胞的内容都当然适用于台商,除此以外,最高法院还要求加强对台商产权的司法保护,对台商台企因涉及在大陆享有国家各项政策优惠、补贴、奖励、激励、准入等同等待遇产生的纠纷,要求法院应当及时提供司法救济,还要求法院应当依法慎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限制出境措施,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最大限度降低对台商台企正常生活、经营的不利影响,同时提升对台商台企的司法服务水平,推广在台商台企集中区设立法院联络点、法官工作室等司法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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