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24年前因杀害两男童获刑死缓 江西高院启动再审
24年前,因为卷入一起两男童被杀案,江西进贤县男子张玉环获刑死缓,案件历经上诉、发回重审和第二次上诉后最终回到原点,张玉环服刑至今并持续喊冤。3月25日,张玉环的申诉代理律师接到通知,江西省高级法院决定再审这起故意杀人案。
1993年10月25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张家村六岁男童张荣(化名)和四岁男童张伟(化名)的尸体在村子附近的下马塘水库被发现。两天后的10月27日,村民张玉环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并被收容审查,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
1994年1月5日,南昌市检察院就张玉环故意杀人案提起公诉。南昌市中级法院于1995年1月26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10月24日上午11时许,张玉环回家后见张荣和张伟在其屋檐下玩,将阶檐上的土往下扒,即上前打了张荣两巴掌。张荣被打后用手乱抓,将张玉环的左手背部和食指根部抓破并流血,张玉环心中气愤,起了杀人念头,将张荣拖至后房并将其棍打、绳勒颈部致死。走到屋前,张玉环见张伟还在玩,怕罪行暴露,又用手将张伟活活掐死。之后张玉环趁天黑下雨之机,将两具尸体装进一麻袋内,用板车拖至晒谷场,又抛入下马塘水库。
当年庭审期间,张玉环辩称自己冤枉,是公安局逼打招认的。但法院认为,张玉环的犯罪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化验报告及查获的麻袋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有供认,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人张玉环辩称冤枉,纯系推卸罪责,不予采纳。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一审宣判后,张玉环提起上诉,江西高院于1995年3月30日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原判,发回南昌中院重新审判。
虽然江西高院作出了发回重审的决定,但中间时隔六年,南昌中院于2001年11月7日才再次作出刑事判决。南昌中院另行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这次庭审中,张玉环仍称冤枉,称他以前做的两次有罪供述是假的,是按照村里人的议论编造出来的。其辩护人也认为,张玉环主观上没有杀害两被害人的犯罪动机,客观上也未实施犯罪行为,其所作的两次有罪供述无法相互印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公诉机关出示的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鉴定书、人体损伤检验证明、化验鉴定书及麻绳等一系列证据,均不能证明张玉环具有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
但法院认为,张玉环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无充分根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玉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南昌中院作出重审判决后,张玉环再次上诉到江西高院。这次审理中,江西省高院认为基本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并于2001年11月28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次审理也被之后该案申诉阶段的代理律师指称存在程序违法。按照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在江西高院的第二次二审中,法院在张玉环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不开庭审理且最终维持了原判。
该案申诉代理律师王飞告诉财新记者,本院原裁判认定张玉环故意杀人的事实,主要是依据张玉环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来定案,但张玉环的有罪供述极不稳定,且无法得到其他证据补强,真实性无法确认。
此外,仅有的两次有罪供述在作案地点、作案经过、作案工具、藏尸地点、抛尸过程等关键事实上前后不一、甚至自相矛盾。除张玉环的有罪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指向其作案,客观证据无法形成闭环,如没有任何指纹、汗液、血迹、皮肤组织等证明警方从张玉环家提取的麻绳就是本案作案工具,无法与被害人进行任何关联;在司法机关认定的杀人现场即张玉环家里,也没有找到与两被害人相关的物证、痕迹。
3月25日,王飞接到江西高院电话通知,对方称决定再审该案。“得知这个消息之后,我们和张玉环家人都很高兴,终于有盼头了。作为代理人我们要就案件本身做好准备,也希望法院早日安排庭审。”王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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