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非曲直 请您评说――政府有没有按评估价补偿?
是非曲直 请您评说
――政府有没有按评估价补偿?
一、国家标准:GB/T50291-1999《房地产估价规范》8.0.7规定,估价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高鸿、袁绍云、徐智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倪志凤却20年来坚持认为没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盖章,没有加盖估价机构公章的《99102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是估价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二、江苏省物价局苏价房﹝1996)296号 江苏省国土管理局苏国土籍﹝1996)90号《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结果确认及收费的规定》第3条规定,实行土地价格评估结果认定制度。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按照土地使用者的隶属关系,将评估结果向同级物价、国土管理部门申报认定,经国土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共同认定同意后方才有效。
本案中,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高鸿、袁绍云、徐智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倪志凤却20年来坚持认为没有经过南通市物价局任何形式认定,仅凭通土规(1999)第127号关于确认市桃坞路43-1号土地价格评估结果的批复,就可以认定评估结果有效。
并认定:南通市国土规划局在1997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已经公布南通市桃坞路基准地价为每平方米3000元,1999年市场价涨到5000元的情况下,仅给予所谓的评估价每平方米444元土地收回补偿并无不当。
同时认为,南通市国土规划局对被收回土地上的房屋,没有拆迁补偿安置责任,不需要与被收回土地一起评估,法院没有审理《处理决定书》第三条无过错。
我企业恳求您评评理∶法官认定证据、认定事实是否有错?我企业要求法院判决南通市国土规划局,按合法评估价补偿我企业被收回土地和地上被強制拆除的房屋损失,是否有理?(注:我企业房屋被拆除20年,至今没有得到安置)。
如果您认为我企业有理,请转告您的亲戚朋友声援我企业,如果您是有良知的媒体朋友,请通过媒体传播的方式声援我企业,如果您是刚正不阿的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纪委监察委官员、外国友人,请行使您的权力为公平正义伸张!
谢谢您阅读完此文!
翟有圣
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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