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关注广东省茂名市茂名石化公司126名集体工的劳动仲裁、诉讼案……

2019-01-02 13:26已围观

在茂名石化公司有这样一群特殊的群体:他们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经茂石化招工考试后被录用并被安排到现工作岗位一直工作至今,和茂石化一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茂石化发给的员工工作证、职工工会证、职工互助会会员证、职工石化气供应证……分别已经连续在该公司同一岗位上连续工作了三十年左右,但却一直得不到应有员工的身份和工资待遇(公司以前称他们为集体工,与一些同时招考进来、同岗位所谓的公司全民工总收入相差一半以上,根据住房公积金的差额和缴交比例等方式可计算出,二十多年来各种收入相差两百万左右)。
当年公司领导曾在大会上面对他们承诺将在5年内公司集体工全部转为全民工,开始每年都有一些转全民工指标,集体工中一些人转为全民工,1993年原本他们可以和公司其它岗位的集体工一起全部转为公司全民工,但是当时他们的主管上级领导出于保留更多集体工有利于截留运作小金库的等私心放弃了公司当年的指标,使他们失去了这次公司大规模集体转全民的机会。2005年公司出台所谓规范集体工《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他们大部分人开始是拒签的,后来在各二级单位的不再提供原工作岗位等方式施压和分化打压下被迫违心签了这份本身就不规范,不合法的协议.(理由后面附上)
他们2009年5月以前一直和全民工在同一岗位上工作,工资奖金等收入却只有公司全民工的一半以下,2009年5月以后在相同的岗位虽然不混岗了,但在同一部门里还是有干同样工作的普通全民工,领的却是多一倍的收入!他们长期承受着不平等低收入和心理压力,期间多次到公司集体上访,要求应有的身份和待遇,可是次次都被茂石化公司采取承诺提工资收入等缓兵计或由各二级单位对参与维权的集体工以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扣钱、调岗等方式进行打压或分化……
这几年更是企图进一步想法违规把这些在公司同一岗位上连续干了三十年左右、本应是公司员工的这些人以劳务派遣甚至外包的用工方式处理,没给他们应有的身份和补偿,更没有以国有企业应有的担当去面对和纠正历史错误,还这帮一直权益受损的弱势集体应有的权益。
现在这群权益一再受损的弱势集体真正开始觉醒了,他们多次集体上访到公司无果后,趁着十九大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东风,他们开始坚定拿起法律武器,开始依法维权,之前他们还对公司抱有幻想:按公司信访程序先到公司递交反映集体信访和诉求,可是却被公司以每次60天答复期拖延忽悠了近一年时间……前不久他们其中126人出资聘请了律师,开始了劳动仲裁和司法诉讼维权之路。在上个月向茂名劳动局提交的与茂名石化公司劳动关系仲裁案中的律师代理词提出下面三方面诉求:
一.提出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各申请人自入职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并且和被申请人的无固定期限全民工(也称正式工)混岗劳动,虽然期间签订几份劳动合同,但该几份劳动合同当中,要么主体不存在(经工商局查工商登记机关中查不到)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要么用人单位没有相应的劳务派遣资质;要么用人单位既无劳务派遣资质,也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效。同时,各申请人自入职以来,从来没在被申请人以外的任何单位任职、或其他主体工作过,因此不能认为申请人与合同上的所谓用人单位或其他主体有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各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岗位,自从其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以来,具有非常的稳定性,每个岗位岗哨的设置没有变过,至于岗位的重要性,八十年代九十年代,由具有中国十大警种之一的经济民警即现在这些申请人把守。而现在把守这些岗位的还是由当年具有经济民警身份演变而来的申请人,可见岗位是不可替代的,同时被申请人的这些工作岗位,由于岗位的性质关系到被申请人管理的国家重大财产及人民生命的安全,岗位也不属于辅助性。
二.用人单位即被申请人应与各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 ……”。在本案中,全部申请人均已在被申请人处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有些已连续工作超过三十年,所以被申请人应与各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因与全民工在工资及福利待遇方面的差额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中的“酬”字的真正含义,应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代表经济利益的福利待遇。既然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与被申请人的无固定期限全民工(也称正式工)混岗工作,而且上至管理层下至普通职工都处于混岗状态,各申请人的工作与全民工的工作无差异,但各申请人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与被申请人的全民工相比有天壤之别。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因与全民工在工资及福利待遇方面的差额损失。

代理词中也指出:2005年公司出台所谓规范集体工《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由于在签订协议的当时茂名众和化塑有限公司、茂名众和国安劳务有限公司均无劳务派遣资格,同时该协议书签订的日期为2005年11月,而2006年5月以前申请人的社保仍由被申请人缴交,茂名众和化塑有限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茂名众和国安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属于民营企业,没有承继国企改制职工的工作年限(即工龄)的权利。况且申请人在2001年至2005年期间如何从原主体企业(即被申请人)进入茂名众和国安劳务有限公司,期间并未签订任何的书面协议,所以茂名众和国安劳务有限公司不能代替原主体企业(即被申请人)。该协议也违背了《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该文件第七条(十四)点规定,“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茂名众和国安劳务有限公司不属于申请人的原主体,合同主体不符合;如果茂名众和化塑有限公司属于改制企业,那么变更合同应在其2001年8月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而改制分流的职工(即申请人)也应离开原主体企业(即被申请人)进入改制企业。事实是申请人从未离开过原主体企业(即被申请人),而申请人的社保资料显示茂名众和化塑有限公司也从未履行过合同义务,所以该协议无效。
综上所述,各申请人自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一直没有离开过被申请人的工作岗位,申请人的连续工作年限已超过十年,有些已超过三十年,申请人的青春年华都献给了石化事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无庸致疑。被申请人应与各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赔偿申请人的损失。

以上是这次向茂名劳动局提交的与茂名石化公司劳动关系仲裁案中的律师代理词的部分内容,可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是这次茂名劳动局却完全站到茂名石化公司一边,全部采用接受茂名石化公司的一面之词,对126名权益长期被侵损申请人提出的证据和诉求全部否定,这显然不能让人心服、信服,这帮集体工虽群情激愤,但目前还是相信我们国家法律还是会公正的,会给大家一个公道、合理的结果,还大家一个公道的!12月29日下午已把诉讼申请递交茂名市中级法院,开始市中级法院以大家是以个案起诉应先递交区法院为由拒收,后大家援引相关中级法院受理诉讼案的相关法律规定:超过百人,社会影响大……中级法院方面才接收,回话说七天内确定是否受理。
让我们拭目以待……请大家继续关注相关进展并转发!帮助弱势群体,功德无量!我们期待得到您的支持和帮助!万分感谢!祝大家新年快乐,心想事成!

我也曾是其中一员,在茂名石化连续工作、服务了二十多年,三年前却被迫与茂名众和化塑公司协解离职,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茂名石化的身份和权益;这些年来我一直和这帮老同事在依法争取维权,希望能得到各界热心人士和媒体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联系微信号:jieyu0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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