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息县:到底是谁在公然挑战法律底线??
华夏观察网讯:河南省信阳市息县维权人士邢望力曾羁押于息县看守所被殴打致头颅骨粉碎性骨折,重伤后的邢望力在身体还未恢复到健康状况即被当地政府投送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洛阳监狱),直至2017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邢出狱后落下一身疾病。
2018年2月27日,邢携妻子徐金翠前往北京寻求医疗救助,但在北京火车站遭到地方政府的拦截,后将其强行押返被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十日,期满后即被送进看守所,指控邢涉嫌 寻衅滋事罪 、 敲诈勒索罪 刑拘,历经数月,该案于2018年10月12日在息县法院开庭审理,但所指控的罪名均有证明证明邢不涉嫌犯罪,邢望力的辩护律师常伯阳、张晓丽律师为邢做出无罪辩解。
(2018)豫1528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书(1-4页)
2018年10月25日,息县法院下发(2018)豫1528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称: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望力强行索要钱财3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望力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望力敲诈他人钱财1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理由;1、被告人邢望力是否将其水塘边的杨树卖于被害人王魁,被告人邢望力的供诉和被害人王魁的陈述各说不一,且证人洪杰的证言前后矛盾,也无其它证据予以印证,因此,被告人邢望力是否将其水塘边的杨树卖给被害人王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王魁伐树时不慎将邢望力的房屋砸坏的事实存在,但邢望力的实际损失数额尚不明确;3、被告人邢望力认为王魁超伐树木并将其房子屋角砸坏后,遂向王魁提出赔偿的要求,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要求邢望力和王魁就邢望力的损失进行调解。后王魁与邢望力达成协议,王魁赔偿邢望力的损失14500元。王魁给付邢望力赔偿款4500元人民币,同时向邢望力出具一张金额为10000元的欠条。综上,邢望力与王魁对邢望力被伐杨树(水塘边的杨树)和房屋的损失进行调解的行为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且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被改任邢望力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的行为。因此,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邢望力敲诈勒索他人钱财14500元的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邢望力及其辩护人辩称邢望力不构成敲诈勒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邢望力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邢望力的行为不构寻衅滋事的意见,经查,刘军和路久红为完成单位领导交办的接访任务,到北京劝说被告人邢望力回息县,被告人邢望力以不给钱就不回息县为由向被害人刘军索要钱财,被害人刘军迫于无奈将钱财交给邢望力。同时被告人邢望力又要求刘军出具内容为该钱财是被害人自愿为政府垫付的救助款,系邢望力的合法来源的书面证明。被害人刘军迫于无奈又书写该书面证明并由被告人邢望力持有。被告人邢望力的行为符合刑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罪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的构成要件。因此,本院对上诉辩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邢望力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分子,刑法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望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
二、依法向被告人邢望力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发还被害人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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