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双台子区法院倾向性判案导致冤案
20年来,困扰张福杰夫妇心中司法不公的雾霾总是挥之不去,两人总是久久呆坐在盘锦市双台子区的家里:自已合法购买的房子被“合法”抢走了,法院为什么要支持违法的一方?20年了,都没有想明白到底是因为什么?
1995年3月1日盘山县一建公司和盘锦变压器厂签订的《联建协议》,协议第八条约定“一层网点产权归乙方(一建公司)所有”.协议规定,房屋的原始产权属于县一建,同时房产局审查认定产权属于县一建,县一建享有处分权;并由一建公司出具买卖合同、收款收据,入户通知单及统一办理了13户网点产权证。
1997年1月盘山县城建局给盘山县公证处的《证明》:该网点没有采取任何抵押,产权归一建公司所有。1997年1月15日给公证处、2001年3月26日盘锦变压器厂给房产登记部门的《证明》:产权归一建公司所有,详见房照。
1995年7月5日隆盛公司和盘山县一建公司签定一份《协议》,约定由隆盛公司代为出售房屋,一建公司法人牛士福证实:“此份协议是让隆盛公司销售并非产权归隆盛公司所有,就是让他卖多余款项归我公司”。
1995年8月13日县一建与隆盛公司签定《协议书》: 第一条和第四条规定隆盛公司仅具有代售权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且第二、三条限定出售价格,出售后一切款项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不得一方自行处理。
1996年7月23日盘锦变压器厂、一建公司、隆盛公司、宋振宽、孙维先五方签字文件中已经明确张福杰房屋不在隆盛公司代卖范围。
1998年3月30日隆盛公司向辽宁省高级法院出具《证实》中自认“变压器综合楼一层网点产权没有转让给我们,只是委托我们出售”,隆盛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作良在一楼商网示意图上也标注了一建公司委托隆盛公司代为出售的房屋为1、3、4、5、8、9、10、及东一小洞8户,不包括由西往东数第2、6、7户,而张福杰的房屋系伸缩缝西数第6户。
1996年11月8日张福杰以123200元从盘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购买了一建公司和变压器厂联建的变压器厂综合楼一层一户门市房,双方还到盘山县公证处对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公证。协议签订后,张福杰履行了购买人交付房款的义务。
交款方式:张福杰购房款,以现金、工资、垫付工程款形式交齐房款,由2号记账凭证计入财务帐内。 对于张福杰已交付房款的事实,原盘山县一建公司法定代表人牛世福和财务人员都签字确认并出庭作证。
盘山县一建公司还于1998年9月3日为包括张福杰在内的13户业主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张福杰的产权证号为048628)。张福杰为该房屋合法产权人。
1999年1月16日一建公司和隆盛公司签定《办房照协议书》明确约定:一建公司将隆盛公司代为销售的刘金全、王洪光、刘君田、凌洪光、戚克胜、王海安、杨书贵、庐春华8户房屋的房产证交给隆盛公司,附带条件的是:“8户房屋余款大约40万元,由隆盛公司收取交给盘锦市中院用于偿还宋振宽工程款”,8户房屋不包括张福杰和邵君生、阎海伟的房屋。
各位看官,奇葩的好剧马上就开始上演了,1999年1月16日,与该张福杰购房没有一分钱关系的施工方宋振宽出场了,宋和代售房的隆盛公司私下以张福杰的房屋签定了《抵偿协议》,因隆盛公司对张福杰的房屋无权处分,原告和隆盛公司签定协议系双方恶意串通行为,所签协议无效。并强行抢占张福杰的房屋,用多名“社会”人看管。
此协议不但无效,并且协议的签订双方还涉嫌欺诈,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可就是这样一件事实清楚的案件,傻子都看得懂,但是到了双台子区法院法官那里,就一切变得复杂了, 有几点,想质问一下双台子区法官及法院:
一、1995年7月5日、1995年8月13日隆盛公司和盘山县一建公司签定一份代为出售房屋《协议》,1996年7月23日五方签字,还有1998年3月、9月30日自认的事实,约定由隆盛公司在代销售范围中并不包含出售给张福杰的房屋,隆盛公司对张福杰的房屋既无代售权,也无所有权;证据明显,盘锦双台区法院为什么还支持强占他人房屋的人?
二、张福杰于1996年11月8日购房,进行的是分期付款,还到盘山县公证处对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公证,张福杰是从原始产权人盘山一建购买的房屋合理合法,买卖协议有效。 盘山县一建公司还于1998年9月3日将张福杰在内的13户业主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张福杰的产权证号为048628)。张福杰为该房屋合法产权人。依法办理了公证和房产证,应该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神圣不可侵犯。
但是双台子区法院却不顾事实和真理,肆意的歪曲事实,不认我方有效证据(均为原件和抢房人亲笔签名盖有公司公章),对高院法院的行政裁定(我的房照有效)不理,自已任性裁决,还设置重重障碍,利用法律不择手段,制造司法不公;在张福杰诉讼期间做出违法判决书,达到帮助朱作良将张福杰房屋夺走的目的,导致冤案错案,丧失了法律的底线!请问双台区法院的法官们,你们是人民的法官吗?
三、在1998年9月3日张福杰拿到房屋产权证书后, 1999年1月16日,隆盛公司也拿到代卖的8户房照之后,违背《办照协议》,隆盛公司把收上来的卖房款占为己有没有给宋振宽的工程款,双方在明知对房屋不具有任何权利的情况下,恶意串通,私下签定了以产权是张福杰的房屋《抵偿协议》抵隆盛公司自己的欠款,行为无效。作为施工方应该去找转包方(隆盛公司)要施工款才对,有何权利以张福杰的房屋作为抵偿?还有天理吗?还得到了法院法官的支持,奇葩事年年有,盘锦市双区法院特别多,原因为何在?只有自已知道,你懂的。
1998年3月30日隆盛公司向辽宁省高级法院出具《证实》中自认“变压器综合楼一层网点产权没有转让给我们,只是委托我们出售”而伸缩缝西数第6户(张福杰的房屋)不在委托范围内。
不打自招,假的真不了,真的也假不了。砍的没有镟的圆,谎话也早晚会被历史戳穿。
知道我案子详情的法官都说:“这不是有朱作良吗,要不是有朱作良这案子能这么判吗,干啥让他盖房子的,还把产权给抢走的,都成笑话了” 为什么明明知道这是错误的判决为什么还要错判?
请问法院双台子区法院是朱作良家开的吗?法院是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吗?
众所周知隆盛公司经理朱作良的儿子朱晓丹在双台子区法院上班。
20多年来,张福杰夫妇为了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奔走于辽宁省的高院、中院、区院,反反复复,奔走呼号,耗尽财力,身心疲惫,病患缠身,就是为了讨要一个公平公道,心中一直坚信在 书记领导下的法治中国,终会拨云见日,坚信司法不公的阴云早晚会被正义的阳光所驱散。
搜索
图文推荐
- 信达地产经营案例大讲堂:
=$bqsr['classname']?>2024-12-23
- 光大银行:预计明年净息差
=$bqsr['classname']?>2024-12-23
- 德国宣布将关闭伊朗驻德所
=$bqsr['classname']?>2024-12-23
- 白酒上市公司集体降速,三
=$bqsr['classname']?>2024-12-23
- 四百亿化工龙头筹划收购资
=$bqsr['classname']?>2024-12-23
标签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