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千亩林地被毁 30000多株树木被伐 其中退耕还林一百九十多庙

2018-12-26 21:49已围观

近千亩林地被毁、30000多株树木被伐,其中退耕还林一百九十多亩,禹州森林公安不做为,立案近半年不查处 是谁在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我们是河南省禹州市神后镇翟村社区村民,现怀着悲愤的心情向领导反映我村以申会午为首的村两委(原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申会午,副支部书记:张水现 妇女主任:翟瑞, 村委委员:胡宽良 村委委员:王新郑 四组原组长:王冠涛)和申会午公司的人员(翟村组:胡旺 翟村三组:孙少帅 翟村四组:张花菊 翟村四组:温次辉等人)威逼群众私砍滥伐树木30000株、造成近千亩林地被毁的事实。为此,我村村民向禹州市森林公安报案,但奇怪的是时隔近半年之久,申会午仍然可以逍遥法外。出现如此不正常现象,我村村民都很气愤,特把有关情况向领导反映,望有关部门能为人民群众主持公道,以维持神圣的法律之公正!
2018年6月份,身为禹州市神后镇翟村社区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的申会午在村组干部会上扬言:要求所有村民必须把自己地里的树木全部砍完,各小组组长提出采伐证问题,申会午就拍着自己的胸脯表态:只管大胆放心的砍,有事我顶着。在伐树过程中部分群众犹豫不决,申会午等人威胁说:谁家不按时砍树,将视为违约,罚款5000元。并威逼利诱说“谁不听话,今后村里的一切利益都没有谁的,你们以后找村里办任何事都别想”。群众无奈只好违法砍伐树木,砍伐面积达近千亩。其中退耕还林190多亩,树木达30000多棵,折计9000多立方,其中乱砍滥伐退耕还林树木近200亩。
看到如此多的林地被毁,村民们都很是心疼,原翟村社区村主任崔应召立即向禹州市森林公安局报案,但令人不解的是,禹州市森林公安局已介入调查近半年之久,在证据如此确凿、犯罪事实如此清楚的情况下,竟没有对犯罪嫌疑人申会午采取任何措施。为此,翟村村民多次找到禹州市森林公安办案人员,要求他们依法办案。但是办案人员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并声称在调查…………,但调查一直都没有结果,也一直没有对申会午采取任何措施。我们认为,禹州市森林公安在申会午的犯罪事实如此清楚,证据如山的情况下竟迟迟不对申会午等人采取任何措施,禹州市森林公安某些人涉嫌放任、包庇犯罪,袒护犯罪嫌疑人,属于典型的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 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之规定,申会午等人已经构成了滥伐林木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之规定,申会午等人已经构成了破坏林地罪,稍微能读懂汉字的人都明白申会午等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但是为何至今仍然逍遥法外?
我村村民都知道申会午背后势力强大,背景深厚,但是:人在做,天在看,为非作歹的人总有恶贯满盈的一天,你申会午不可能一手遮天。今天把这些都写下来,希望得到相关部门的注意,把犯罪分子绳之于法,把包庇犯罪份子!徇私枉法的警察清除出警察队伍,深挖犯罪份子背后保护伞。
翟现奇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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