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出路何在?

2018-12-24 23:36已围观

申诉书

申诉人:吕剑明 男 1958年10月4日 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化稍营镇小渡口村472号
身份证号码:132526195810042419 电话:18732330673 13473368812
被诉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
法 人:刘玉军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康定街1号1栋B2座
被诉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马万水分公司
法 人:杨俊 地址: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12号
请求事项:被诉人为申诉人补交1985年至1997年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
事实陈述:申诉人于1985年5月被中国华北冶金建设公司(现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井巷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招收为农民协议工,工种为矿山一线掘进工,1987年第三工程处与马万水工程队合并,为马万水工程队2队,1999年3月马万水工程队中国华北冶金建设公司马万水分公司,2005年更名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马万水分公司,从1985年至1997年期间,申诉人一直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无间断,所签合同年限不同,每期合同到期都会续签,共签订了数次用工合同,用工性质为轮换工和协议工之间,先后参加了吉林省浑江市板石沟铁矿18#矿井的主斜坡道,采区斜坡道,开拓工程,1988年在吉林浑江市上清沟铁矿-200米主斜坡道,采区斜坡道,开拓工程。1990年湖北武钢金山店铁矿—200,—270,—340,—410,—450和主副井延深工程。在1997年又一期合同期满续签时,申诉人和其他工人发现合同的用人单位变更为邯郸市山水劳务输出公司,工人们没有盲目续签,事后得知该公司为被诉人新注册的劳务输出公司,属于劳务派遣,目的是避免和工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免除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申诉人随后要求重新签订合同和补交养老保险遭到拒绝,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与1997年终止合同,只按轮换工给予回乡补助金(12年工龄给了12年*90元/每年+300元。安置费共计:1380元),接着工人们到河北省劳动保障厅信访咨询说:咱们国家还没有实行省级统筹和国家统筹,等国家逐步完善养老保障体制再说,但时间不会太长,你们干了二十多年,轮换工待遇确实有失公平。从1985年到1997年,申诉人共计在用人单位工作了十二年,作为矿山掘进工一直工作在第一线,矿山特殊环境,恶劣的井下条件,经受着职业病的危害。没有星期天也不分冬夏寒暑,只有一年一次的短暂探亲假才能回家与家人团聚,申诉人参加工作时是年轻小伙,到离开时头发花白。多年高强度的工作带走了青春也带走了健康,曾以为一辈子都属于单位,幻想老了能够领取退休金享受退休生活,然而被诉人却无视我们应当享受的基本权利,无情的将我们踹出门外,人生有几个十二年,协议工也好,轮换工也罢,试问中国是否有连续工作十二年的轮换工和协议工!综上所述:申诉人希望能够尊重法律法规,从事实出发,承担最基本的义务,为申诉人补交工作期间段的养老保险。


申诉人:吕建明 201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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