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押23年四次被判死缓 吉林男子金哲宏再审宣告无罪
受到广泛关注的吉林男子故意杀人一案有了再审结果。11月30日上午,吉林省高级法院经过再审认为,金哲宏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改判无罪。
金哲宏此前被认定为1995年一起命案的凶手。再审判决下达前,他已被关押23年,期间经历三次上诉、两次发回重审,四次被判处死缓。2018年10月24日,吉林省高院在决定再审后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1968年出生的金哲宏今年50岁,被捕前为吉林市棉麻纺织厂停薪留职员工。根据此前多份司法文书,1995年9月10日17时许,时年20岁的被害女青年李艺(化名)从永吉县双河镇欲乘火车去永吉县城。当列车行至长冈车站时,李下车往回走,在途中搭车到黑石村并碰到了金哲宏。金将其送到了朋友家,李的朋友不在家,金将其带回双河镇。
司法文书称,在闲谈过程中,金哲宏见李“作风轻浮,顿生淫念”。他先带李回到母亲家吃饭,后在送李去旅店的途中将其带至一修鞋铺狭空处,提出给她30块钱,“咱俩玩一下”。李要价100元,金见李不答应,就手捂李的嘴,将其按到在地发生了关系。事后李艺拒拿金哲宏给的30块钱,威胁要告他。金哲宏害怕事情败露,于是压住李的嘴,双手卡住其颈部。认为李已死亡后,金又将其转移到丛林的一沟内掩埋,随后逃离现场。
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艺右前额受外力打击,扼颈导致昏迷状态下被凶手用泥土埋上半身,吸气时吸入大量泥沙,阻塞气管、支气管,同时伴有已无刺激使气管痉挛收缩从而窒息致死。
1996年2月5日,金哲宏被逮捕。同年11月9日,吉林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金哲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后金哲宏不服判决,分别于1996年、1998年、2000年提出上诉,吉林省高院则做出两次发回重审、一次驳回的裁定,于2000年8月23日对核准了对金哲宏的死缓判决。
金哲宏在狱中两次提出申诉。期间,多家媒体对案件疑点进行了报道。吉林省高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再审决定,并于10月2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
再审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金哲宏杀死被害人李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人证言等现有证据能证实金哲宏曾与李艺接触,但不能证明其曾杀人。同时,金哲宏的有罪供述不稳定,在其有罪供述中,对于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方式等前后供述不一,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成为定案证据。
判决还显示,金哲宏的供述与鉴定意见产生多项出入。首先,金曾供述与李艺发生关系时已射精,但鉴定意见显示死者阴道分泌物中未检出精子,金哲宏的杀人动机不清。
其二,法医意见证实李艺系在最后进餐半小时至一小时后死亡,但死亡日期未能证实。金哲宏对是否与李用餐有过两种供述,第一种供述称其和李吃过饭,时间是案发当晚6时,7时30分许杀死李,但其供述所吃食物与鉴定意见证实的胃内容物不一致。第二种供述则称未与李吃饭,但据此推定其作案时间与法医鉴定意见不符。现无法认定李的死亡时间,也无从证明金哲宏是否有作案时间。
最后,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李艺右额受外力打击,金哲宏曾供述用木棒打致其昏迷后将其抛于一沟内,但在金哲宏供述的杀人现场和抛尸现场,木棒并未被寻获。此外,金哲宏曾供述在掩埋李艺尸体时曾抓其头部朝地上磕碰两下,但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尸体位于一河沟内,将头部朝里面磕碰两下无法形成头部伤情。法院认为,金哲宏加害李艺的行为事实不清。
据此,吉林省高院撤销吉林市中院2000年作出的刑事判决,宣判被告人金哲宏无罪。宣判后,金哲宏向媒体表示:“从出事到现在一直在等待这个结果,因为我没有杀人,我是无罪之身,我自己最清楚,所以我一直在坚持。”
此前媒体报道曾指,金哲宏出事以后,其母因受到打击去世,妻子也带着两岁的孩子改嫁。金哲宏的辩护律师李金星向财新记者表示,金哲宏目前身体很不好,宣判当天两次呕吐,目前身患多种疾病。
吉林省高院随后在其官方通报中称,宣判后,合议庭向原审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吉林省检察院出席公开宣判的检察人员送达了判决书,并就有关问题作了释明。据悉,该案后续的国家赔偿等工作将依法启动。李金星在对财新记者的回复中称,国家赔偿问题,需要金哲宏本人休整一段时间再安排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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