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法院领跑全球 颠覆传统有隐忧
(实习记者 陈缘 记者 单玉晓)一年多以来,中国先后在杭州、北京、广州成了三家,并完成初步制度构建,堪称世界范围内的创新之举。不过,这项快速上马的改革仍面临诸多理论和实践难题,司法实务界、法学界以及社会公众都在关注“网上打官司”的真正价值和正确打开方式。
清华大学法学院纠纷解决研究中心日前举办了一场聚焦互联网法院案件审理问题的研讨会。未来是否继续增设互联网法院?隔着屏幕的在线庭审是否能保持其严肃性?手机弹屏的送达模式为何被质疑是病毒植入?如何处理互联网审判与传统民事诉讼关系?业内人士就此展开讨论。
清华大学法学院纠纷解决研究中心主任陈杭平认为,技术进步把每个人都浸在时代大潮中,怎样让每个人在技术进步中感受到存在感、地位和尊严,值得思考。
颠覆传统审判方式
2017年8月18日,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在杭州挂牌成立。一年后的2018年9月,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相继设立,同时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话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内容涉及互联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在线审理机制、在线诉讼平台、在线诉讼规则等具体问题。
互联网法院是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的第一审法院,从性质上来说,仍然是基层法院,而非专门法院。和以往不同的是,互联网法院的案件全程通过网络审理,毫无疑问颠覆了传统审判模式。以北京互联网法院为例,在诉讼过程中,平台通过人脸识别与实名认证、立案申请在线审核、网上诉状生成、区块链存证平台一键导入、电子送达等多种功能进行保障。该院一名法官介绍,涉案当事人在被起诉后,其手机会收到一个强制弹窗信息。“如果不点击确认键的话,就没办法进行任何功能操作。这就相当于让当事人强制阅读法院传票信息。”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在研讨会上表示,在互联网与司法融合过程中,信息的生产、流通、存储方式发生极大变化,时空交错的诉讼交往方式对于传统民事诉讼规则的冲击不可以道里计。
最高法院司改办干部李承运也认为,互联网法院对直接言词原则(即法官应当亲自听取诉讼各方的当庭陈述和辩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提出挑战,还对管辖、证据、庭审、送达等方面的传统诉讼规则产生影响。他表示,互联网法院诉讼需要新型诉讼规则,应当以“在线”为基础对诉讼方式、效果、价值进行改造。
互联网法院审判冲击传统审判规则,也引起学者担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中华直言,自己作为证据法学者,对互联网法院这一新兴事物有天然的抵触情绪,互联网审判仍需以传统诉讼法基础理论为核心,注重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侯向磊回应说,在流程上,互联网法院只是把线下的审理程序搬到了线上,无论在立案审判还是执行,都与传统的线下审理没有本质区别,仍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管辖争议
管辖的案件类型是决定新的审判机构能否达到设计初衷的关键。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应当受理包括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等11种案件。最高法院还在《 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理解与适用》中,对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进一步明确。但针对互联网法院的管辖问题,业内仍存在争议。
“互联网法院不是专门法院,但与一般地域管辖不一样,互联网法院实际上却以专门法院管辖规则来确定。”北京市高级法院立案庭庭长杨艳说。
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倪德峰认为,互联网法院应当专门管辖纯互联网案件,也就是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以及主要证据产生和存储都在互联网上,且严格区分于一般的涉网案件,案件是否适宜在线审理不应成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倪德峰分析说,在现行规则下,互联网案件管辖连接点分散,原告可以做到随意制造连接点,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已不复存在,这种状况与趋势实际上等于宣布没有必要再来确定互联网案件的地域管辖,全国只设一家互联网一审法院足矣。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哲玮强调,关于互联网法院的一切探讨都是在《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前提下进行的,法定的基本连接规则不能被破坏,在管辖问题上也要守法。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卢正新也表达了互联网法院管辖应该与法定的履行地基本规则结合起来的观点。卢正新称,在互联网经济或者互联网案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越来越大,司法解释应当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列入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
、、等企业则期待更加明确的、可预期的制度安排。研讨会上,三家手机厂商的法务代表均提到,正面临因互联网软件问题遭到恶意禁售案件,希望能由“纯正的互联网法院”来专业地解决问题。
最高法院司改办处长何帆针对上述争议回应称,由于实践经验不足,目前仍无法完全确定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目前的三家互联网法院是推动审判方式和诉讼规则与互联网时代深度融合的试验场,短期内不会再增加。”何帆表示,互联网法院在设立之初应当多做尝试,最后逐渐收缩管辖范围,再向立法机关申请“上户口”。
庭审随意性何解
数据显示,杭州互联网法院自试点一年多以来,累计受理案件超过11600件,其中60%实现了在线审理和在线裁判,平均每一个案子在线审理的时长是28分钟。这种全流程在线审理的方式打破了线下审理的时空局限,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送达成本,取证质证也更加便捷。
起诉的便捷性也导致部分当事人随意起诉,给庭审纪律的维护带来一定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处长李恩正认为,互联网法院在降低诉讼成本的同时,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庭审效率。
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邱静分析了多份在线审判的庭审视频,发现庭审环节透露出各种各样的随意性。她认为,应当参考新闻类节目的镜头布局的方式,营造简洁、严肃、恰当的画面。“在线开庭时,要保证画面中不出现无关人员,有良好视觉效果和稳定、流畅的网络设备,律师不能以特别随意的行为或姿态来降低律师行业的严肃性以及庭审裁判的神圣性。”邱静说。
根据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第12条,互联网法院一般采取在线视频的方式开庭,如存在特殊情形,可以决定线下开庭,其他诉讼环节仍应当在线完成。“问题在于互联网法院的审判何时需要线下作业完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认为,在这方面还缺乏具体化的规则。
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方式的决定权在于当事人还是法官?面对学者提出的问题,李承运回应称,在目前诉讼制度下,在线审理模式更多地是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当事人有权选择申请线下审理。
李承运也表示,除对庭审方式的选择权利外,在线庭审模式对于传统诉讼原则和规则的挑战体现在各个方面,如在线视频庭审是否符合直接言辞原则、经过当事人同意对特定类型的案件实行书面审理是否完全没有适用的余地、证人如何出庭等。
电子化证据检验难题
网上打官司,证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如何保证?这是互联网法院无法回避的问题。
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了线上、线下两种证据类型的举证方式,即线下证据经电子化处理后上传,线上证据可以由当事人导入或利用互联网诉讼平台获取的第三方信息。
“线下纸质证据电子化的工作量巨大,相应技术还需完善,OCR技术转化存在错误的风险,电子证据造假也完全可能做到,这给法院认定证据真实性提出了挑战。” 平安集团法律合规部律师窦文伟结合实务经验分享了对电子化证据的看法。
对此肖建国认为,在互联网审判中,电子数据的审理已经有完整的规则。电子化的处理方式并不等同于电子数据,线下书证鉴定意见等仍然属于线下证据,审查时可能仍然要采取与线下证据审查判断规则相同的规则程序。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刘金瑞则提出,第三方平台接入后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性,建议互联网法院注意对当事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李承运回应称,互联网法院接入电商平台或国家机关数据后台后不是任意获取想要的数据,只是获取涉案数据。
关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司法解释承认可采取签字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验证。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倪德峰称,互联网法院正在尝试运用对证据存取实时记录的区块链技术,目前相对成熟的技术是哈希值校验。
在保证数据安全性的探索方面,华为互联网法务部长孟洁认为,面对互联网行业对上下游信息占有的激烈争夺,在线平台应由各企业联合参与共建,而不是由某一属地的互联网企业参与开发,才能有更多的中立性和公平性。
花样百出的电子送达
送达难是传统民事诉讼的难题之一。2018年10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在送达环节推出弹屏短信送达,引发热议。在这种模式下,当事人收到短信,然后手机屏幕会被锁定,只有用户打开短信阅读内容后再点击关闭后才能继续使用手机,这被舆论评价为“病毒植入”。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李经纬对“病毒植入”的说法作出回应,称采用手机弹屏的目的是为了提高送达的效率,在技术上不存在使接受者手机不能使用的可能,一旦阅读,手机即可恢复使用。
李经纬认为,手机弹屏确实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送达方式,但不能把它视为产生法律后果的送达行为。从内容看,产品短信受字数限制一般不超过70字,当事人未阅读不会导致缺席审判。
电子送达是互联网法院的基本送达方式。互联网法院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现行规则,允许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对裁判文书进行电子送达。在研讨会上,一位基层法院法官提出能否在审理普通案件时谨慎使用电子送达规则的疑问,何帆回应称,除了裁判文书的送达外,其他文书可以探索适用电子送达。
作为新兴事物,互联网法院应当发挥怎样的作用?何帆在发言中提出“五个加法五个减法”——在依法治网功能上做加法,追求单一价值上做减法;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上做加法,片面追求裁判结案上做减法;在个案精准施策上做加法,司法造法冲动上做减法;在填补规则空白上做加法,简单重复操作上做减法;在涉案数据安全接入上做加法,平台利益关联上做减法。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何波表示,互联网法院也可以成为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的重要制定者,对于比特币属性、大数据等前沿问题,在立法未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判决创造性地提出观点,弥补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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