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澳环保拟被处罚 索赔即将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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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7日晚间,浙江嘉澳环保(维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澳环保)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8号)的公告,针对嘉澳环保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调查完毕,主要内容如下:(嘉澳环保维权入口)
嘉澳环保于2019年初至2020年8月,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浙江东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能源”)、浙江嘉穗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穗 进出口”)与 RICH TIME TRADING(以下简称“RICH TIME”)、FOUTAIN HIGH HK TRADING LIMITED(以下简称“FOUTAIN HIGH”)、High Channel Limited(以下简称“HIGH CHANNEL”)等境外主体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嘉澳环保未将 FOUTAIN HIGH、HIGH CHANNEL 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未对东江能源、嘉穗进出口、FOUTAIN HIGH、HIGH CHANNEL 之间的购销业务进行抵销处理,以及未根据业务实质对通过 RICH TIME 实施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进行收入和成本的抵销。嘉澳环保虚增营业收入、虚增营业成本、虚减净利润,从而导致嘉澳环保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
1、对嘉澳环保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2、对沈健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3、对查正蓉、王艳涛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巧合的是,嘉澳环保董事兼财务总监同时提出离职,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嘉澳环保任何职务。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宝明律师认为,依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待嘉澳环保最终被行政处罚,投资者可提起诉讼索赔。
吴宝明律师指出,目前暂定嘉澳环保索赔条件为:在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12月23日之间买入,且在2020年12月24日之后卖出或仍然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维权股民需准备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盖营业部章的交易对账单;
3、加盖营业部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本文由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供稿,不代表36金融财经观点。吴宝明律师,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曾在高校担任法学教师,先后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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