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股民被福建证监局罚款5万:在申万宏源开户,借给别人使用,7个月成交1.6亿元,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4-08-19 08:44已围观

  7月25日消息,福建证监局公告,对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居民郑树旺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进行了正式处罚。该决定书详细披露了郑树旺的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彰显了监管部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定决心。

  据福建证监局调查,郑树旺于2022年10月18日在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古田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了个人证券账户。然而,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期间,郑树旺将该账户出借给了陈某某,而陈某某又进一步将该账户交由其配偶池某某控制使用。在此期间,该账户交易活跃,买入证券成交金额高达8,680.67万元,卖出证券成交金额则为7,771.94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已对池某某利用该账户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追究了刑事责任。

  福建证监局指出,郑树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禁止出借证券账户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明确的出借账户行为。尽管在调查过程中,郑树旺能够积极配合,但鉴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福建证监局依法对其作出了处罚决定。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郑树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同时明确了罚没款的缴纳方式及期限,要求郑树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款项汇交至指定账户,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至福建证监局备案。

  此次处罚不仅是对郑树旺个人行为的惩戒,更是对市场参与者的一次警示,提醒所有投资者务必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福建证监局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附福建证监局公告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郑树旺)

  当事人:郑树旺,男,198X年X月出生,住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郑树旺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郑树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郑树旺”申万宏源证券账户,2022年10月18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古田路证券营业部。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期间,郑树旺将“郑树旺”申万宏源证券账户出借给陈某某。陈某某将“郑树旺”申万宏源证券账户交由其配偶池某某控制使用。根据“郑树旺”申万宏源证券账户交易资料显示,2022年11月2日至2023年6月1日期间,“郑树旺”申万宏源证券账户买入证券成交金额8,680.67万元,卖出证券成交金额7,771.94万元。司法机关已对池某某使用“郑树旺”申万宏源证券账户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郑树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和交易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郑树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出借账户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郑树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到福建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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