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应急响应级别由三级降为四级 一个月内“三连降”

2020-03-22 10:15已围观

3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20年3月21日24时起,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自治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级响应调整为四级响应。

这是新疆在近一个月内第三次下调省级应急响应级别,新疆由此成为全国首个实现省级应急响应级别“三连降”的省份,也成为继青海之后第二个将省级应急响应级别下调为四级的省份。

此前,自2020年1月25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启动自治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自2020年2月25日24时起,新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自治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自2020年3月7日24时起,新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自治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响应调整为三级响应。

3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最后1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出院。至此,新疆(含兵团)实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清零。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6省份先后调降省级应急响应级别。其中,新疆先由一级调整为二级,又由二级调整为三级,再由三级调整为四级;山西、安徽、吉林、江西应急响应级别先由一级调整为二级,又由二级调整为三级;青海先由一级调整为三级,又由三级调整为四级;广东、江苏、四川、宁夏、浙江、黑龙江、西藏、山东、重庆、湖南、河南,将应急响应级别由一级调整为二级(西藏自治区内的部分地区按三级响应管理);甘肃、辽宁、贵州、云南、广西、内蒙古、海南、陕西,应急响应级别由一级调整为三级;福建则宣布,自2月26日24时起,调整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等级,新冠肺炎疫情中风险区调整为省级二级响应,低风险区调整为省级三级响应。

目前,湖北、天津、北京、上海、河北5省份仍维持省级一级应急响应。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根据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自2020年1月下旬以来,随着国内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发展和蔓延,全国除港澳台外的31个省份先后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截至1月29日,广东、湖南、浙江、湖北、天津、安徽、北京、上海、重庆、四川、江西、云南、山东、贵州、广西、河北、福建、江苏、海南、新疆、黑龙江、河南、甘肃、辽宁、山西、陕西、青海、吉林、宁夏、内蒙古、西藏等31个省份均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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