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部拟提高标准奖励重大隐患“吹哨人” 强化保护防范报复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吹哨人”,应急管理部门拟提高现金奖励标准。6月3日,应急管理部官网公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做出了上述规定,并表示要强化对举报人的保护,防止打击报复。
除内部举报人,《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包括煤矿安监机构在内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建立特殊联络机制,定期与其联系,及时获取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
《征求意见稿》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将根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认定,包括“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煤矿等其他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专门机构负责处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对核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诉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将材料移送相关单位,并告知举报人。
对于举报核查属实的,举报人或信息员将获得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应在现行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11条规定的最低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基础上有所上浮。“因举报或提供线索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或信息员特殊奖励。”《征求意见稿》表示,应急管理部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举报奖励机制,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查证属实的要进行自查自纠,同时奖励举报人。
财新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是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在已有《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基础上,对来自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内部举报作出的专门安排。财新此前报道,2019年9月,国务院层面首次提出建立“吹哨人”制度,并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
吹哨人(whistleblower),又被称为告密者、内部举报人,即内部知情人士揭发举报违规违法线索。这一制度起源于19世纪美国食品药品安全领域,1989年美国国会制定了《吹哨人保护法案》,它对于政府高效监管,扩大社会监督具有积极意义。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吹哨人”能够大幅降低政府监管成本,对存在重大问题的企业和组织起到威慑作用。也有学者表示,在中国建立“吹哨人”制度,需要有一个完整配套的制度保障,不一定要进行专门立法,但应结合实际细化有关制度安排,避免“吹哨人”引进后水土不服,真正使其发挥作用(详见财新网:“” )。
“与一般举报相比,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举报具有信息详实准确、可信程度高等特点,能够帮助监管部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精准开展执法活动。”应急管理部在《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表示。应急管理部坦言,这类举报也存在举报人容易遭受打击报复、举报风险较高等问题。“因此,只有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给予重奖,并严格维护其合法权益,才能保护举报积极性,倒逼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鼓励内部举报降低发生重大安全隐患的风险,赢得了部分专业人士的认可。一位镁铝行业的专家向财新记者表示,这是一种很好的做法。他认为,企业管理层可能会心存侥幸,容易把安全让位于生产效率和成本效益,但企业内部人员往往最了解情况。因此在重点企业发展“深喉”有助于发现风险隐患苗头。他同时建议,要做好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工作,否则举报人可能会在事后遭到报复。
如何防止打击报复?《征求意见稿》有具体规定,如“参与举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或者信息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应急管理部门还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一位危化品仓储与运输行业专家提醒称,群众监督是好事,但还是得作为监管层面的辅助手段,不能作为主要手段和依据。而且要注意核查核实,以杜绝恶意举报,减少对生产造成的负面影响。“有的内部举报人甚至会自己制造安全隐患,然后再取证举报。以此作为要挟企业管理层的筹码或获得举报奖励,并不是没有这种可能性。”在他看来,还是要落实企业对生产安全的主体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为防止恶意举报,《征求意见稿》对受理举报的范围有所限定,即举报人必须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否则可以不受理。《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举报人领取现金奖励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举报人或信息员应当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人士有不同看法。一位危化品企业负责人称,他比较担心的是,内部举报的推行或信息员的设立会对工人思想产生催化作用,企业主面临的不仅仅是安全方面的举报,还包括环保、劳动等一系列的问题。他认为,普通工人一般发现不了生产安全隐患,很多事故恰恰就是工人违规操作造成的。内部举报机制的推行对降低事故率可能不会起太大作用。
多名应急管理系统的基层工作人员也向财新记者表示,内部举报制度执行过程中应格为关注举报人的信息安全,以及后续落实的实施细则。比如特殊岗位的隐患,一般工人也发现不了,要加强对特殊岗位的举报人的保护。“举报平台谁负责?在基层怎么建立特殊信息员沟通渠道?这些都需要落实落细。”山西省某市安监系统的一名工作人员说。
应急管理部官网通知显示,对于《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箱(yjbzfs@163.com)或邮寄信件的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5日。
财新记者杨睿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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