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东控股、同洲电子股民索赔已有胜诉判决,诉讼时效即将到期
仁东控股(维权)(股票代码002647)于2022年3月2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4 号)。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2019 年年度报告计提坏账准备数额不准确,2020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导致2019 年年报、2020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证监会决定对仁东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同洲电子(股票代码002052)于2021年7月9日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经查明,同洲电子通过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虚构销售收入等方式,2014年度虚减净利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净利润11,022.16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4,203.44万元,分别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净利润的6.31%、164.17%和6.89%,并导致同洲电子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披露的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ST同洲维权入口)
仁东控股、同洲电子两只股票的股民索赔案已有法院判决,投资者获得胜诉。依照法院判决,符合仁东控股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是:2020年4月28日至2021年7月14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1年7月15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仁东控股股票并受到损失的。符合同洲电子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是:2016年4月29日至2019年10月25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19年10月26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同洲电子股票并受到损失的。(仁东控股维权入口)
李鸿杰律师提醒,依此向仁东控股、同洲电子索赔的诉讼时效即将到期。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需在诉讼时效期内进行索赔维权,逾期将错过索赔末班车。(李鸿杰律师专栏)
(本文由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李鸿杰律师供稿,不代表财经的观点。李鸿杰律师曾代理的投资者索赔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广东明珠(维权),索菱股份(维权),长园集团,同洲电子,金刚玻璃,北京文化(维权),华宇软件(维权),中公教育(维权),中天科技(维权),工大高新,奥瑞德,新疆浩源,航天通信,天润数娱,天马股份,赫美集团,柏堡龙,华讯方舟,西陇科学(维权),红相股份,保利联合(维权),深大通等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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