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法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
生物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已开始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13日。
根据二次审议稿,依法应当报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二次审议稿提出,医疗机构、专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列入监测范围的不明原因疾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4月26日至29日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法律草案生物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介绍,制定生物安全法,旨在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威胁,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应对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在生物领域能够保持稳定健康发展,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具备保障持续发展和持续安全的能力。
根据二次审议稿,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研究、开发、应用生物技术;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对微生物耐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从事上述活动的,都适用于生物安全法。
二次审议稿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国家生物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部门报告。
对于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二次审议稿提出,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应当进行风险类别判断,密切关注风险变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应经伦理审查,并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机构内进行;进行人体临床研究操作的,应当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行。
个人不得设立生物安全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对于近期公众关注的抗生素药物残留问题,二次审议稿提出,国家加强对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管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评估抗生素药物残留对环境、人体健康的危害,制定抗生素药物环境污染排放指标,纳入污染物排放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防控,采取必要措施,引导、教育和指导农业养殖、种植人员减少抗生素药物的使用和在农业生产环境中的残留。
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摄影/章轲
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于2001年组建,设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2018年生态环境部正式组建以来,在已开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生物安全立法、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生物遗传资源管理和转基因环境释放监管等工作。当前,我国面临着外来物种入侵、生物遗传资源流失、野生动物的不合理利用、生物多样性减少、转基因生物蔓延等诸多生物安全问题,严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生物安全立法和管理均亟待推进。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研究员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由于《生物安全法》属于相对独立的领域法,适用范围广,牵涉事项多,还要统筹发展和保护两大关系,促进中国由生物资源大国转型为生物资源强国,因此立法的难度不小,需要进一步统筹协调,以法制建设的目标和现实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加强体制优化、制度构建、机制创新和责任设置,尤其是设计能够让法律制度全天候运转的监督制约机制和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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