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逾11万人因破坏环境资源获刑 结案量增四成

2020-05-09 17:31已围观

(实习记者 陈怡帆 记者 单玉晓)2019年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数据出炉,涉及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结案数量同比增长超过四成,增幅远超民事及行政案件,11.4万余人因破坏生态环境获刑。

5月8日,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下称白皮书)、《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9)》(下称绿皮书)以及环境资源审判年度典型案例,披露了上述数据。这是最高法院自2014年6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第四次发布此类年度审判数据。

白皮书显示,2019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39957件,审结36733件,判处罪犯114633人,收结案数同比2018年分别上升50.9%、43.4%;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202671件,审结189120件,同比分别上升5.6%、3.5%;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47588件,审结42078件,同比分别上升12.7%、0.8%。

2011年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刑事禁止令制度,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为防止被告人在缓刑期内再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2019年2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法院审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对判处缓刑的被告人,一般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在发布会上通报了一起污染环境犯罪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典型刑事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田锦芳在明知阮正华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依然让其帮助处置固体工业废物,而吴昌顺明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仍应阮正华的要求,将固体工业废物进行非法倾倒和处置,造成周边土壤和水体环境污染。法院最终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田锦芳、阮正华、吴昌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万元至2万元不等。法院同时过禁止令的方式禁止田锦芳、阮正华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环境保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相关活动。

王旭光分析说,实施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是环境资源审判落实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体现,它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有助于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避免生态环境遭受损害或者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一年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数量也有大幅增加。

白皮书披露,2019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79件,审结58件,同比分别上升175.4%、262.5%。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2309件,审结1895件,同比分别上升32.9%、51.4%,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312件,审结248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642件,审结1370件;行政公益诉讼355件,审结277件。

白皮书显示,2019年,全国法院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9件,审结36件,同比分别上升145%、350%,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28件,审结23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21件,审结13件。

白皮书一改往年做法,将环境资源案件划分为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和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五类案件予以介绍,各案件中又包含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最高法院副院长陶凯元表示,这么做是遵循“与环境资源保护有着密切关联”的原则,体现环境资源审判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方式的司法理念,同时满足环境资源审判实践发展和国际交流需要。

最高法院此番还在白皮书基础上首次发布年度典型案例,40个案件涵盖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和环境治理与服务等五大类别,凸显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理念。

王旭光介绍,目前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类型日趋多样,且保护范围渐呈广泛性,除了涉大气、水、土壤、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侵害珍贵濒危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破坏生态案件,以及涉土地、矿产、林木、草原资源开发利用等常见案件类型外,还包括侵害公众景观权益、侵害传统村落案件等新类型案件。

贵州省榕江县检察院诉榕江县栽麻镇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一案便是全国首例以保护传统村落为目的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该案中,榕江县检察院发现,由于村民乱搭乱建、违法占地、占用河道建房等问题突出,导致宰荡、归柳两个侗寨遭受严重破坏。该检察院向栽麻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两个月后,问题仍未解决,遂对榕江县栽麻镇政府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栽麻镇政府对传统村落宰荡侗寨和归柳侗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其对破坏中国传统村落宰荡及归柳侗寨整体传统格局的违法行为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王旭光还表示,目前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在程序上具有复合性,案件涉及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磋商协议和司法确认等多种诉讼类型以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责任方式之间的协调和衔接。

一起社会组织提起的涉大气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颇具典型性。该案原告是环境公益组织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下称绿发会),被告是深圳市速美环保有限公司(下称速美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速美公司于2015年9月起在淘宝网销售汽车用品,主要销售可以使机动车尾气年检蒙混过关的“年检神器”产品,被诉时已售出3万余件,销售金额约为300余万元。绿发会认为,速美公司以弄虚作假方式帮助车辆规避检测,对大气污染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淘宝网放任此类产品在网上销售,故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速美公司宣传其产品能通过弄虚作假方式规避机动车年检,教唆或协助部分机动车主实施侵权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淘宝网作为信息发布平台,不参与交易且已尽审查义务并及时采取删除措施,无需承担责任,故判决速美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并赔偿大气污染环境修复费用等。

与白皮书同时发布的《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9)》绿皮书主要聚焦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和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特性,并提出对中国特色环境司法道路的设想。

绿皮书披露,长江流域各地方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数量有较大增长,通过对长江全流域、长江干流、长江经济带三个层次,时间跨度为1980年1月至2019年6月的案件分析,从总体上看,长江流域各地方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涉水”特征比较明显,但“流域性”特征较弱。存在着流域司法意识较为缺乏、裁判标准不统一、区域行政执法体制与流域司法难以衔接等问题。

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分析,上述问题是正在制定的《长江保护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无论是否设立长江流域法院,《长江保护法》都必须面对司法管辖地域性不利于解决流域性纠纷的挑战”。

“今年,我们将长江流域的环境司法状况作为特别关注的内容,很大程度上是为制定一部好的《长江保护法》发现司法需求。”吕忠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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