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判决披露银行高管受贿细节:董秘帮忙“打招呼”,每次放贷抽3%
华夏时报记者 李明会 北京报道
近日,一纸刑事判决书披露了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宁农商银行”)原董秘彭东伟的犯罪细节。
经查,2018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彭东伟受当地某企业请托,为其在该行办理银行贷款业务提供帮助。彭东伟先后四次帮其贷款1.93亿元,共计收受送款579万元,并将其中90万元分赃给该行前后两任董事长肖志勤和杨帆,以感谢他们帮忙“打招呼”,彭东伟实际个人所得为439万元。
根据一审刑事判决书,彭东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现羁押在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看守所。此外,今年3月,肖志勤和杨帆同日宣告被查。
董秘受贿,分赃董事长
兴宁农商银行官网显示,该行是由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而成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日期可追溯至1953年。2018年12月30日,经监管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批复同意,兴宁农商银行正式挂牌开业,辖内营业网点43个,是兴宁市规模最大、营业网点最多、服务范围最广的金融机构。
截至2023 年末,兴宁农商银行资产总额194.41亿元,不良贷款余额9354万元,不良贷款占比0.86%,拨备覆盖率741.6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0.47%,资本充足率11.61%。
记者注意到,现年50岁的彭东伟是一位老农信人,一路从出纳员、记帐员、信贷员成长起来。改制前,彭东伟曾担任兴宁联社办公室主任,改制后的次年1月,彭东伟成为该行办公室主任、董秘和董事。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至2021年1月,彭东伟在任职期间,接受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某请托,向时任兴宁联社理事长肖志勤、兴宁农商银行董事长杨帆打招呼并获得同意后,为何某在兴宁联社、兴宁农商银行办理银行贷款业务提供帮助。彭东伟先后4次收受何某送款合计人民币579万元,其个人实际所得人民币439万元,所得款项被彭东伟用于购买、装修别墅及个人生活开支。
具体来看,2018年7月,何某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问题,通过中间人钟某找到时任兴宁联社办公室主任的彭东伟,请求帮忙贷款并承诺将贷款发放金额的3%送给他,彭东伟向肖志勤打招呼并获得同意。2018年7月30日,何某旗下公司获得3500万元贷款。何某按约定将105万元送给彭东伟,彭东伟收下后,分别送了10万元给肖志勤和钟某,其余85万元被彭东伟用于购买别墅和个人生活开支。
2019年8月、2019年11月、2020年12月,何某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问题,又通过钟某找到时任兴宁农商银行董秘的彭东伟,请他帮忙贷款并承诺将贷款发放金额的3%送给他。
彭东伟故技重施,先后三次找到时任该行董事长的杨帆打招呼并获同意。何某旗下公司先后收到兴宁农商银行发放的4000万元、5300万元、6500万元贷款。而后何某也按照约定分别将120万元、159万元、195万元送给彭东伟,彭东伟收下后,将其中80万元送给了杨帆,其中354万元被用于购买别墅和个人生活开支。
涉案贷款是否合规?
记者注意到,兴宁农商银行2023年报显示,彭东伟已于2023年3月辞去在该行担任的董事、董秘职务。
彭东伟虽走,其四次受贿“帮忙”贷下的1.93亿元贷款是否合规?
“这1.93亿元的贷款在很大程度上属于违规贷款。”康德智库专家、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尹维耀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从裁判文书可以看出,彭东伟在收受企业家好处后,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帮助这些企业家获得贷款。这种行为很可能违反了银行内部的贷款审批程序和规定,尤其是当贷款审批过程中涉及到了不正当的利益输送时。
不过,尹维耀表示,具体是否违规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包括贷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审批流程的合规性等方面。
对于该案贷款发放是否合规、额度是否符合发放标准及该行后续又采取了哪些改进措施,《华夏时报》记者致函兴宁农商银行披露邮箱,截至发稿前,记者未获得回复。
记者注意到,彭东伟辩护律师在一审中表示,彭东伟在此案中所牵涉到的借款合同都是经兴宁农商银行内部正常的审批程序通过,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率并未优于他人且均有足值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彭东伟只是受何某的请托从中加快了借款的审批速度,其行为没有造成银行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院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该辩护律师还表示,彭东伟的妻子患有右侧扁桃体癌需治疗,身体状况较差,家庭情况困难。
鉴于彭东伟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法院依法从宽处理,从轻处罚,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涉案赃款43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彭东伟这个案子上,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并存在行贿行为,这些都属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受贿罪的量刑会根据受贿数额的大小、情节的轻重等因素来确定。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自首、立功、积极退赃等情节,也可能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尹维耀表示。
他认为,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必须依法严惩。同时,金融从业人员也应该加强监管和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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