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改革国企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意见: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2018-11-09 11:10已围观次
本报讯 (记者 沈谦 王婕妤 通讯员 独萍 汪洋)11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机制,加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调控,增强国有企业发展活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意见》提出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具体为: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按照有关规定,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另外,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后,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意见》还就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作者:沈谦 王婕妤】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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