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 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 孙韶华 北京报道
11月1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制定印花税法的总体考虑,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从实际情况看,印花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可基本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情况发展变化和税收征管实际,对部分税目、税率和纳税方式等作相应调整。
《征求意见稿》除对少部分税目的税率适当调整外,基本维持了现行税率水平。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实行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其中:应税合同按不同类型,税率分别为合同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五和千分之一;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五;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税率为每件五元;应税营业账簿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证券交易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与《暂行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作出调整的税率包括:一是为简并税率、公平税负,减少因合同类型界定不清在适用税率上引发的争议,将《暂行条例》中原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二是考虑到国务院已决定自2018年5月起对资金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减征和免征印花税,为了与现行政策保持一致,将营业账簿适用税率由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
值得关注的是, 为灵活主动、便于相机调控,更好适应实际需要,《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和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此次按照税收法定精神来推动印花税改革具有重大意义。税率调整改为国务院决定,有利于税法的更好实施,而且印花税和证券市场联系,具有即时性特点,这项调整使其能够更好适应变化符合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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