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功胜:互联网金融潜在风险大 需穿透式严格监管

2018-12-08 13:08已围观

“和金融科技并未改变金融的风险属性,其与网络、科技相伴生的技术、数据、信息安全等风险反而更为突出。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金融或金融科技应该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 在12月8日举办的第二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就互联网金融风险和监管发表了讲话。

潘功胜回顾道,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取得进步的同时,也有一些经验教训需要总结和思考,一些从业机构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过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事件、“现金贷”“校园贷”乱象、虚拟货币投机炒作盛行都是前车之鉴,包括近期出现的STO,在中国本质上仍然是一种非法金融活动。

互联网金融一方面由于其跨界、混业、跨区域经营特征,相关风险扩散速度更快、波及面更广、溢出效应更强。另一方面,接受其服务的多为长尾客户,风险识别能力不高,损失承受能力有限。潘功胜表示,“一旦出现风险,其空间范围和受众数量相比传统金融要翻好几个量级,潜在的社会危害比以前更严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难度也更大。”

因此,潘功胜认为,互联网金融或金融科技应该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在过往治理第三方支付、现金贷、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和ICO清理整治的实践中,快速识别、及时应对和严格监管的业态和领域都避免了相关风险的集聚和蔓延,这一思路应该成为未来进行风险防范和化解的主基调。

潘功胜指出,市场主体需要深入地理解效率与风险的平衡,理解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关系。一旦潜在风险过度累计和暴露,会迫使监管部门降低对监管的容忍度,强化监管的刚性,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措施。这与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国际金融组织和金融监管面对金融市场和金融创新的严监管趋势是一致的。

“任何金融活动都不能脱离监管体系,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以技术之名掩盖金融活动的本质。” 潘功胜最后强调,在监管中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落实穿透式监管,只要做相同的业务,监管的政策取向、业务规则和标准应该大体一致,防止监管套利。同时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加强监管科技建设,发挥好行业自律对行政监管的补充和支持作用,建立金融与科技融合下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的长效监管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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