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范地方债信息公开 专项债严格披露对应项目信息

2018-12-30 09:23已围观

为增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的透明度,财政部对地方债信息公开做出规范,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12月29日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称地方政府债务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持谁制作、谁负责、谁公开;同时要突出重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以公开促改革、以公开促规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办法》要求的信息公开内容,既包括预决算范围内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等,也包括预决算范围外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存续期、重大事项等信息。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随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随同决算公开上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环节,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每月20日前公开本地区下一月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和再融资债券发行安排,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同时公开多个月份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

发行新增一般债券时,《办法》明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公开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情况、一般债务情况、拟发行债券的规模、期限、项目、偿债资金安排等信息,以及信用评级报告等第三方评估材料。

专项债券除了公开上述对应信息,还要公开拟发行债券对应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概况、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等;第三方评估信息还要增加财务评估报告(重点是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评估)、法律意见书等。

在债券存续期间,《办法》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适用债券资金的部门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相关信息。一般债券需要公开截至上年末的余额、利率、期限、地区分布,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和运营情况等。专项债券需公布截至上年末的使用情况,债券对应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以及债券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等。

如果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使用一般债券资金地区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重大事项的,或者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发生可能影响其收益与融资平衡能力的重大事项的,财政部门和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部门按规定提出具体补救措施后,经本级政府批准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并由省级财政部门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告知债券持有人。

《办法》还要求,各地及时公开本地区政府债务管理制度规定、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责结果等。此外,为强化监督机制,《办法》明确将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绩效评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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