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优惠政策衔接明确 年终奖按现行规则执行三年
新个税法实施后,原有的优惠政策是否延续?财政部、税务总局12月27日下发通知对政策衔接问题作出明确,其中公众关心的年终奖,在2021年末之前基本平移现行优惠政策,过渡期自2022年起1月1日起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
通知明确,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过渡期内,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过渡期结束,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必须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也适用年终奖的计税方式,但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同样适用三年过渡期的还有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和外籍居民个人纳税人。
居民个人获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不受年度内获得股权激励次数的限制。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原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通知同时明确,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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