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应急响应级别降为二级 全国已有21省份调降
3月6日下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西藏自治区应急总体预案(试行)》,结合我区疫情发展形势,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20年3月6日24时起将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为Ⅱ级,部分地区按Ⅲ级响应管理。至此,西藏成为全国第21个下调应急响应级别的省份。
截至3月5日24时,西藏自治区已连续36天没有新增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西藏唯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已于2月12日治愈出院。
此前,为应对疫情,1月27日,西藏自治区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响应。1月29日,西藏自治区决定全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1省份先后调降省级应急响应级别。其中,山西、广东、江苏、安徽、新疆、四川、吉林、宁夏、浙江、黑龙江、西藏,将应急响应级别由一级调整为二级(安徽省内的高风险地区参照省级一级响应管理,吉林省内的输入风险较高地区参照省级一级响应管理,西藏自治区内的部分地区按三级响应管理);甘肃、辽宁、贵州、云南、广西、内蒙古、青海、海南、陕西,将应急响应级别由一级调整为三级;福建则宣布,自2月26日24时起,调整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等级,新冠肺炎疫情中风险区调整为省级二级响应,低风险区调整为省级三级响应。
此外,2月25日零时起,江西省对全省100个县(市、区)的40个低风险县(市、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等级进行调整。其中,疫情低风险且无确诊病例的16个县(市、区)由执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执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级响应;疫情低风险的24个县(市、区)由执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执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响应。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根据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自2020年1月下旬以来,随着国内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发展和蔓延,全国除港澳台外的31个省份先后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截至1月29日,广东、湖南、浙江、湖北、天津、安徽、北京、上海、重庆、四川、江西、云南、山东、贵州、广西、河北、福建、江苏、海南、新疆、黑龙江、河南、甘肃、辽宁、山西、陕西、青海、吉林、宁夏、内蒙古、西藏等31个省份均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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