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线评论|直面疫情与公民责任
/火线评论有一种声音在问:现在存在四种人,令人不安甚至心惊: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其他出现发烧发热等症状者以及与上述三种人有接触者。其中,确诊患者即被隔离治疗,疑似患者通过核酸检测亦可转为确诊患者或者排除。而其他出现发烧发热等者和与上述三种人有接触者,又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代表了不少人的困惑。但答案,早就写在《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中了。这条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一:这部法律并没有区分前面所说的四类人,而是强调“一切单位和个人”。重要的话不一定都需要说三遍,但可以进一步阐释:无论你是达官显贵,还是平民百姓,无论你是家财万贯,还是一贫如洗,无论你是否属于前面说的“四类人”,在这条法律规定面前,大家都是平等的、无差别的。
第二:这条法律并没有设定被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人所需要具备或发生的条件。这就意味着,即使你不发烧、不发热,即使你是完全健康的,也必须接受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当然在平时的生活中较为少见而已,但战时则不同)。这是一切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公民没有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权利,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第三:结合当下实际情况,一旦出现发热发烧等症状,或者与上述三种人有接触者,是“必须”接受预防、控制措施。这里的“必须”,不是经常出现在法律条文中的“可以”,也不是“应当”,而就是斩钉截铁、不容置疑的“必须”。
对公民来说,法律条文中的“可以”意味着可做可不做,是倡导性条款;“应当”就是“必须”,两者都是强制性条款,但如果公民没有按照“应当”的规定去做,法律后果的严厉程度一般稍低于没有按照“必须”的规定去做的法律后果。
所以,这里的“必须”意味着最高等级的公民义务。对公民而言,不仅不存在一丝一毫消极层面“不作为”的讨价还价,而且是积极层面“作为”的坚决服从、配合与执行。
第四:当此特别时期,对于已经出现发烧、发热等症状的人,以及与上述三种人有接触者来说,“服从”两字要刻在心中,随时接受并服从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实施的包括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更是对社会负责。
不难想象,质疑之声自然会有:如果相关机构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对相对人造成了伤害,比如泄露相关信息,甚至侵犯其权利,又该如何?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作出了进一步规定:首先,明确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义务: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其次,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罚则: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条文所在的《传染病防治法》的上级部门法是卫生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它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容、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法律关系,体现的不是公民的“权利本位”,而是“义务本位”,是服从、执行与遵守。
“风雨中抱紧自由”,我们绝大多数人,都是和平时期成长,缺乏战时生活的体验和经历。即使面对这场“防疫保卫战”,大多数人恐怕也不会站在疫情防控一线。但尽量“宅”在家里,做好个人防护,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有效阻断病毒传播渠道,最大限度减少人群集聚传播风险,不给别人添麻烦,这就是在用实际行动为抗击疫情作贡献,履行公民责任。
疫情当然是灾难,它将我们从“平时状态”迅速转入“战时状态”。这场疫情是对每一位公民的考验;但何尝不是人生中一笔极其宝贵的财富!对现代公民而言,平时有多么爱权利,战时就应当多么爱义务;平时多么爱自由,战时就应当多么勇于承担法定义务——义务与权利本来就是“一体两面”,此时的服从则是为了将来更好地享有自由。这理应是每一位公民的共识。唯其如此,才能在危机时刻,履行公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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