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服刑犯狱中感染艾滋病 维权七年获赔10万元
吉林省一名在押罪犯因病治疗期间查出HIV抗体呈阳性,最高法院认定系与另一名患有艾滋病的犯人接触所致。中国裁判文书网11月6日公布的赔偿决定书显示,因监管过错,四平监狱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据此前《法制晚报》报道,这是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被查出艾滋病从而向监狱索赔的案件。
这起案件的当事人赵荣辉是吉林省吉林市人,1973年8月出生。编号为(2019)最高法委赔监97号的赔偿决定书显示,当事人赵荣辉曾做厨师工作,2001年9月不慎从二楼坠下,造成腰部以下截瘫,属肢体二级残。此后其靠低保和做手工零活收入及其父母、哥哥照顾生活。2008年6月5日,时年35岁赵荣辉伙同他人实施抢劫、故意杀人(未遂)行为,两天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8日,赵荣辉被逮捕,因其胸腰段骨折术后、截瘫、尿路感染等疾病,被羁押于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
2008年9月23日,长春市二道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荣辉因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未遂)获刑20年。赵荣辉上诉后,长春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赵荣辉于2009年1月15日入四平监狱服刑。此后,赵荣辉多次因截瘫、膀胱结石、胆囊结石、双足感染等疾病到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
2011年5月31日至6月23日,赵荣辉因吞金属异物在该院治疗期间,先是在HIV抗体检测时被确定为结果待复查,接着在6月10日,经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IV抗体确认检测报告为阳性。2011年6月,赵荣辉经检测CD4值为525,2014年至2018年间赵荣辉共六次检测CD4值分别为:590、498、592、499、508、481。但奇怪的是,赵荣辉此前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的多次治疗中,曾有三次HIV抗体检测,其结果都是阴性。
确诊患上艾滋病后,赵荣辉在2012年至2014年间,以此为由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四平监狱赔偿,但经四平市铁东区法院、四平市中级法院及吉林省高级法院审理,最终以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被驳回起诉。2014年12月26日,赵荣辉转而向四平监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但在2015年2月1日被狱方驳回。赵荣辉不服,又向监狱主管单位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提出刑事赔偿复议,2015年3月23日再度被驳回。
此后,赵荣辉以四平监狱监管不善导致其服刑时感染艾滋病为由,向吉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这起官司几经波折,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2018年9月20日,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指令吉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本案。
吉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得出结论,可以认定赵荣辉系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艾滋病毒,根据赵荣辉此前三次检测为阴性,一次阳性的时间,可以排除其在入狱前感染而后处于潜伏期或窗口期的可能。
赵荣辉感染艾滋病与其在四平监狱服刑的一名狱友有关。吉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重审查明,赵荣辉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多在该监狱内部医院进行监管治疗。此间,在赵荣辉监管病房(多为单独房间,有专门护理人员)对门房间进行监管治疗的服刑人员赵某伟(在2004年检测感染HIV病毒)有到赵荣辉房间与赵荣辉聊天、下棋。
亦有证据表明,在服刑期间赵荣辉有过双足感染溃烂及脓血流出情况,且赵某伟有抱赵荣辉如厕情况。而赵某伟在2010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查出有发热并伴皮疹症状。另据赵荣辉相关病例体现,其在相关监管医疗期间无输血记录。2011年9月之前,四平监狱医院未投入使用监控设备。
吉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相关证据虽然不能确定赵荣辉感染HIV病毒的具体途径,但赵荣辉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确与HIV病毒源有接触且具备HIV病毒感染条件,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确定的认证规则,应认定赵荣辉HIV病毒感染于四平监狱监舍。赵荣辉称其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被感染HIV病毒的主张成立。
那么,四平监狱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责任?吉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后认为:“四平监狱虽然告知赵某伟及赵某伟的护理人员(亦为服刑人员),不允许赵某伟到其他房间与其他人员接触,但在实际监管中,四平监狱并未对赵某伟出入赵荣辉的房间加以严格管理及有效阻止,以至于在赵某伟具备传染条件的情况下与赵荣辉形成接触,并造成赵荣辉被感染艾滋病毒的损害结果。”
吉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称,相关规定指出对感染艾滋病的犯人应当隔离关押治疗,故四平监狱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情形,对赵荣辉感染存在监管过错,“该过错与赵荣辉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四平监狱应根据其过错对结果所起的作用,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不过吉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亦指出,赵荣辉感染艾滋病毒的根本原因系由他人传播,主要责任在于传播者。而赵荣辉亦未拒绝与进入其病房者接触,其自身亦有一定过错,故应减轻四平监狱的赔偿责任。
对于四平监狱的赔偿范围和赵荣辉所提的包括护理费、释放后继续治疗和营养费、可能引发其他疾病的相关医疗及器械费、受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六项诉求,吉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仅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酌定由四平监狱赔偿其10万元。由于其仍在押,当前所有治疗开支由监狱承担。至于其他诉求,由于其何时释放、释放后患病情况均无法确定,且无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均被驳回。
赵荣辉不服,再度向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其和代理人的理由在于,赵荣辉在失去人身自由情况下被传染艾滋病毒的原因完全是四平监狱监管不力,监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决定关于赔偿责任范围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足额赔偿赵荣辉因人身伤害造成的各项损失,赔偿义务机关不得减免;原决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较少,不足以补偿赵荣辉受到的伤害。
赵荣辉的这些诉求最终未获支持。最高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吉林方面一致。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指出,在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方面,赵荣辉释放前,所有治疗费用由监狱负责不存在损失,释放后可能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尚不能确定,可在实际费用发生后另行主张;残疾赔偿金方面因艾滋病不属于目前国家规定的评定伤残等级范围;至于受抚养人生活费,赵荣辉在其小孩两岁时因坠楼造成腰部以下截瘫,靠低保和做手工零活收入及其父母、哥哥照顾生活,其小孩目前已成年,且赵荣辉入监服刑后实际并未履行相关抚养义务,且亦无法承担赡养义务,故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称,原决定认定四平监狱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情形,应对赵荣辉感染HIV病毒承担赔偿责任正确。四平监狱向赵荣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无不当,其要求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至12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书称,赵荣辉的申诉理由不成立,驳回申诉。
值得注意的是,据四平监狱提交的证据显示,赵荣辉在羁押及服刑期间的相关医疗费用,已有25万余元,均为监狱方面承担。此外,他在服刑期间经2013年、2014年及2018年三次减刑,已经减去刑期三年三个月,现刑期将于2025年6月7日结束。其中一份减刑裁定书记录了赵荣辉入狱的原因:2008年6月5日,其与王某经密谋后至二道区万科花园被害人刘某某家,抢走价值33921元的财物,在抢劫过程中因怕被害人报案,欲用绳子勒死被害人,但因被害人女儿回来,杀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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