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文限制性侵违法犯罪人员就业 官方称并非强制
上海市近期表态已出台文件,要求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应当对员工进行性侵害违法犯罪前科调查。上海市检察院称,文件提出的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是全国首个省级层面的相关制度。
这份文件名为《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目前未对社会全文公开,官方也未说明用人单位是否必须获得职工的无性侵害违法犯罪前科的证明,只提及进行排查时“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核实”。近日,有上海市政法委人士对财新记者解释,《意见》的主要功能是督促涉未成年人机构主动加强对职工性侵害违法犯罪前科的关注、为此提供核验的路径;并明确一旦出现性侵事故,相关机构可能面临科、教、文、卫各主管部门的行政惩罚,乃至被刑事追责。
据新华社此前报道,《意见》涉及的社会机构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以及对象为未成年人的培训机构、医疗机构、文化体育场所等;不仅教师、医生,前述机构的门卫和保安也在应审查的范围内。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对职工尽到审查义务,主管部门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更进一步的情况要怎样处理,由各个行业主管部门分头决定。上海市检察院也正在对此进行研究。”前述上海市政法委人士表示。
在给财新记者的回复中,上海市检察院表示,相关主管单位、行政监管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拒不落实《意见》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可以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如果拒不落实、弄虚作假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则由相关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行业性法律、法规予以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海市检察院还表示,将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法律监督。
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提及性教育与性侵害防治问题,但有“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表述,并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上海市检察院的回复续指,各个主管部门将通过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不定期巡查等形式,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司法机构若发现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在涉未成年人行业工作的线索,应及时通报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
前述上海市政法委人士坦言,政府规范性文件无法强制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集体进行职工违法犯罪记录的核查。他表示,政府部门若强制这样做则“于法无据”,并表示他密切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工作。
2015年8月,中国出台《刑法修正案(九)》,其中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教师法》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执业医师法》也规定,对受到刑事处罚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这些法条并未指明,有性侵记录的人,是否能在学校、医院等机构从事门卫、保安等职业。而且其规定仅限于构成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者,对于有轻微侵犯行为但不构成犯罪、仅受过行政处罚者是否也要限制就业,并无明确规定。
此前,上海市的闵行区与长宁区分别对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进行了试点。其中闵行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已对1000余名拟招录人员开展入职审查;长宁区对所有中小学及部分民办培训机构在职员工进行了抽检。据公开报道,长宁区“禁止1名有性侵劣迹的书法班老师继续从业”。
2019年2月,广州市花都区宣布,花都区教育局将指导花都区属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等)提供教育行业从业人员情况给检察机关。
这样的做法一度引起缺乏上位法支持及有可能妨碍就业平等的担忧。有法律学者对财新记者分析,上海市闵行区试点依据的《关于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办法(试行)》属于一份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较低;如果有受过行政处罚的人士因就业受限而对雇佣单位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法院并不必然将该《办法》作为一种依据。也有学者认为,应在充分进行社会讨论讨论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效力更高、更完善的文件(详见财新网:“” )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前述上海市政法委人如此形容新出台《意见》的的“保守”。
“目前使用的犯罪信息数据,显然也无法调阅外国人在境外的犯罪记录,而在上海工作的外教是很多的。”他续指,为入职审查提供支持的大数据库正在加紧完善,此前各区的试点只能动用区公安局掌握的犯罪记录,《意见》出台以后,相关的工作至少可调动上海全市范围内的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至于跨省的犯罪记录能否调阅,其表示“我个人不了解”。
据新华社报道,《意见》出台之后,相关用人单位应当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拟录用人员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则不予录用,对于本单位的在职员工,也将逐步进行核查和处理。《意见》也强调,应聘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包括外籍人士在内。
最高检察院曾将上海市闵行区进行的相关试点列入检察系统“全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典型案例。目前,不仅最高检对上海的试点持肯定态度,教育主管部门也在进行尝试。2018年底,教育部出台《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在教职员工队伍管理方面,要联合公安部门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准入审查,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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