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普网论文批发商案二审 辩护律师提交新证据
一方面是被广泛应用的维普论文查重软件主要发明人,另一方面则批量售卖电子刊物版面,出版难以定性的纸质“复制品”,赚取版面费差价盈利。46岁的重庆人蔡晓伟浸淫论文行业多年,却因规模数千万元的论文版面费生意被控非法经营罪而身陷囹圄。6月6日,蔡晓伟案在江西修水二审开庭,其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两份新证据,称足以说明蔡晓伟的出版发行获得了足够的授权,“完全不该定罪”。本案二审当庭未宣判。
2015年起,蔡晓伟控股的重庆吉考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吉考公司)获得了维普网运营方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下称维普公司)的授权,对十余本电子刊进行收稿、初审、排版、发行等工作,并向作者提供纸质样刊,从中赚取版面费差价。但根据2008年3月颁布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时用的大众传播媒体。据此,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原九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具鉴定书,认定上述纸质样刊为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的出版物,属于非法出版物。
检方指控,蔡晓伟等人与维普公司合作过程中,冒用连续型电子期刊的名称、刊号,私自出版、印制成纸质期刊,邮寄给作者,收取版面费,构成非法经营罪。2018年12月14日,江西修水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中认定,蔡晓伟等七人非法从事出版活动,自2014年10月至案发共组稿出刊1000余期,印刷纸质期刊22万余册,共收取版面费、排版费、印刷费等费用5299万余元,蔡晓伟的行为严重扰乱出版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第225条、《出版管理条例》第61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等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蔡晓伟一审获刑四年六个月,并被处以罚金450万元。一审宣判后蔡晓伟不服,提起上诉。
维普公司前身为中国科技情报研究所重庆分所数据库研究中心,1989年推出《中文科技期刊篇名数据库》软盘版,是中国第一个中文期刊文献数据库。2000年维普网上线,次年获得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经过近20年运营,维普网已经成为与中国知网、万方数据齐名的中文信息服务提供商。其维普查重软件得到广泛应用。
6月6日上午的庭审结束后,蔡晓伟的二审辩护律师王万琼告诉财新记者,有两份关键证据足以证明蔡晓伟不构成犯罪,但据其查阅一审庭审笔录,这两份在卷证据在一审时并未被当庭举证质证。
“其一是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复函,说明维普公司对目前涉案的电子期刊是有合法的出版发行权的。其二是蔡晓伟作为股东的吉考公司和维普公司的合作协议,能够特别清楚地说明,维普公司对吉考公司的征稿,组稿审稿行为是有授权的,相当于协议约定他们就要做这个工作。”王万琼说,“因此检方指控的非法出版是完全站不住脚,这两个证据就完全说明问题。”
与一审时的辩护律师一样,王万琼再次强调了蔡晓伟等人将电子期刊纸质化并不属于公开发行行为。“公开发行是要面相不特定的公众,但是蔡晓伟他们是向特定人员点对点地进行寄送,说如果作者有这方面的需求,就最多给他寄送一本,一般是一本,如果说有两三个作者,那就给他寄送三本,而且上面写得很清楚,相当于应作者的要求,提供他自己的内部刊物的一种使用行为,就是说非卖品,复制品,就是这样的一个行为。如果非要把这个东西,强行认为就是出版发行行为,我们认为是完全偷换了概念,(控方)没有正常地去理解语文意义上的出版和发行行为。”她说。
财新此前报道,蔡晓伟案揭示了鲜为人知的职称论文产业链。层层中间商构成了一个金字塔结构:上游是期刊资源,中游是一大批论文代理,下游是作者。蔡晓伟作为股东的吉考公司作为上游供货商的一部分,开出的120元/篇的维普电子期刊价码,远远低于其他普通纸质学术刊物,再加上发表快,几乎没有版面限制,对中游的代理吸引力十足,具有较强竞争力(详见2019年第13期财新周刊:“维普大案背后的论文江湖”)。
在中国,发职称论文不论目的还是过程,时常有一些说不清道不明的意味。为了评职称增加收入,大部分医生、教师、工程师等专业人士被要求发表学术论文,而不少专业人士对学术研究并不熟悉,职称论文发表代理便应运而生,代理收取的版面费虽自称“国际惯例”,但实际上到底属于什么性质、花在了哪里、是否构成了购买版面的性质,很少有人愿意追究。因从事论文交易而锒铛入狱的已有先例,所涉罪名包括非法经营罪、受贿罪、行贿罪等。
“几乎所有国内的电子连续出版物都有纸质版本。”接近维普公司的人士告诉财新记者,即使不被批准出版发行纸质版本,维普的电子学术期刊仍是有刊号的正规期刊,符合评职称的要求,蔡晓伟的行为也不是非法出版。“我们普遍认为的非法出版,一个是出版的内容违法,一个是出版的流程非法。我估计法院认为印刷流程是出版,但我们认为这些电子刊物出版的最终状态是在维普网上进行展示,并在网上供公众查询订阅。每个月印刷的几千本纸质刊物只是寄给作者,没有进行公开传播。仅凭有纸质刊物而认定为出版,实质上将出版的概念狭隘化了。”
不过“出版复制品”在维普公司内部也曾有争议。上述人士向透露,2016年10月,原重庆市文化委曾要求维普公司核查旗下连续型电子期刊涉嫌存在擅自变更刊期、印发纸质期刊等违规问题,维普公司对此进行了整改,并被处于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无禁止皆可为。”王万琼强调,“我们也不是出版行业的专业人士,但是被告人蔡晓伟从事这个行业多年,他们是比较清楚的,他们说从2008、2009年电子期刊获批准开始,国家的行政法规对这块的规范其实是空白的,这是行规行为,大家都是这么做的,而具体的相关的行政法规,没有对他有一个禁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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