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落地 省市政府可提吿索赔

2019-06-05 17:52已围观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最高法院当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补齐司法短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这一制度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17年12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要求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省级、市地级政府扮演权利人角色。方案要求最高法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探索完善赔偿诉讼规则。

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新闻发布会上披露,截至2019年5月,各级法院共受理省级、市地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0件,在总结这些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最高法院研究制定了《》(下称《若干规定》),即日起实施。

《若干规定》的性质为司法解释,共23条,明确了实践中亟待明确且争议不大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受理条件、证据规则、责任范围、诉讼衔接、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等问题。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下称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向财新记者表示,《若干规定》的出台值得肯定,能为实践中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司法依据,但具体内容还需要完善。

哪些主体能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根据《若干规定》,这项诉讼权利属于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其中的市地级政府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县政府。

针对哪些情形可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若干规定》明确了三种具体情形,一般都出现了损害结果,即: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不适用该司法解释,而是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维权,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要求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能否随时提起?财新记者注意到,《若干规定》将磋商程序确定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原告在与损害生态环境的责任者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在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规则之外,《若干规定》还创新责任承担方式,突出了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目的。

比如:《若干规定》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创新责任方式的顺位,突出修复生态环境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在损害赔偿责任体系中的重要意义;明确了责任范围,根据生态环境是否能够修复对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予以分类规定,明确生态环境能够修复时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不能修复时应当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并明确将“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纳入修复费用范围;明确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据,与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等规定相衔接,规定赔偿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缴纳、管理和使用。

马勇向财新记者表示,在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后,规定政府部门以原告身份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有助于形成环境保护合力,但可能存在一定问题。他分析,在诉讼主体方面,《若干规定》没有明确具体哪些相关部门、机构可以被指定提起这类诉讼,但又说“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结合机构改革的情况来看,当生态环境受损时,是自然资源的“管家”自然资源部门还是“监督者”生态环境部门提起诉讼?《若干规定》没有交待清楚,实践中空间会比较大。

马勇也提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本质是民事诉讼,但是可以提这类诉讼的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同时具有环境执法权,而法律上没有规定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如何衔接。

“实践中可能出现行政执法不是很充分,就直接进入磋商或诉讼索赔的情况,而索赔对企业的压力是比较大的。按照法理的要求,行政机关优先要使用成本低的行政处罚手段,在不能解决问题的基础上提诉讼,实践中会不会出现一味索赔的情况?我觉得不排除可能性。”马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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