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夫妇敲诈勒索政府案被发回重审
(实习记者 黄雨馨 记者 张子竹)因质疑地方政府行政行为违法连续上访,黑龙江一对夫妇于2018年10月被黑龙江省甘南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一审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此案已于近日被发回重审。
此前,该案的辩护律师针对国家机关、单位是否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对案件的一审判决产生质疑。
审理该案的齐齐哈尔中院认为,一审判定二人犯敲诈勒索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撤销了此案的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甘南县法院重新审判。
财新网此前报道,案件被告曹锐和丁凤为夫妻关系,黑龙江省甘南县人。前者为甘南县锐达客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称锐达客运)法人代表。
一审法院认定,2012年1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曹锐与丁凤因对甘南县道路运输管理站工作人员扣燃油补贴不合理、出租车过户罚款问题以及县里三家出租车公司未公开招标等事宜不满,多年来持续上访。
迫于信访压力,甘南县交通运输部门曾于2012年11月和2013年1月、2月分别给予曹氏夫妇人民币现金4万元和23辆出租车运营指标,并于2013年4月为其办理了锐达客运的道路运输许可证。
2013年3月至2017年9月,曹、丁先后将23辆带有营运指标的出租车中的15辆陆续出售,获利102.32万元;对外出租10辆带有营运指标的出租车获利260380元;2013年至2015年间领取出租车燃油补贴627273.76元。法院据此认定,二人因敲诈勒索获利共计1950853.76元。
判决书还称,2016年1月、2月,丁凤以锐达客运未分到出租车指标及甘南县个体出租车行业协会权力过大为理由,到北京核心地区上访。受曹锐和丁凤的要挟,甘南县交通运输局领导与丁凤签订书面协议,答应在自愿前提下,支持个体出租车挂靠锐达客运;积极对上申请为锐达客运争取30台出租车指标;以及为锐达客运申请1000平方米出租车场地。
2017年3月9日,甘南县政府批准了锐达客运的停车场项目;6月,曹氏夫妇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同年10月,曹锐和丁凤先后又到北京上访,并要求甘南县交通运输局、国土局返还其已付的土地出让金58.64万元。该款项后被认定为敲诈勒索未遂。
丁凤和曹锐分别于2017年10月10日和20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执行逮捕。
一审中,曹锐和丁凤对指控犯罪事实均有异议。曹锐否认自己收过4万元现金,称没有索要过车辆指标,指标是正常向市运管处办理。至于出售带有营运指标的出租车,曹锐表示,“手续是不值钱的”,卖的是车钱,卖掉的车的指标都在运管站办理了弃业,买家要跟运管站自行申请。丁凤表示自己没有索要过出租车营运指标,客运公司主要是曹锐在打理,自己对于出租、出售车辆的事情不知情。(见财新网:敲诈勒索政府部门 黑龙江一夫妇获刑13年)
政府部门是否可以成为被敲诈勒索的对象?两被告的一审及二审辩护律师均对此提出质疑。曹锐的一审辩护人认为,曹锐提出的信访事由是基于地方政府部门行政行为违法,其诉求合理,因此不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要挟”手段;起诉书亦没有明确本案的被害人。
丁凤的一审辩护人则认为,该案所谓被害人是政府部门,不是具有恐惧、害怕等感性特征的自然人;出租车手续等通过行政许可下发给行政相对人,申请、审核、颁发相关证件属于行政管理行为,没有民事或经济利益关系,所以没有受到财产损失。
丁凤的二审辩护人冯延强此前向财新记者表示,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他人”和行为人应是相对的对方,且只能是自然人,政府部门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
据了解,此案原定于今年4月23日二审开庭审理,但法院于4月22日临时取消了开庭计划。曹锐的二审辩护律师李仲伟表示,检察院方面曾明确指出,该案的罪名定性没有问题,只是部分事实没查清,量刑太高。在此前召开的庭前会议上,法官曾表示要将案件发回重审,但辩护人希望法院可以直接改判无罪,双方意见未达一致。
李仲伟表示,受此案影响,曹锐夫妇家中有老人小孩无人照料,辩护人下一步会努力为被告争取取保候审,再审开庭后会继续为被告作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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