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法院审委会引入听证程序 律师出席受关注

2019-05-17 10:40已围观

(实习记者 黄雨馨 记者 单玉晓)近年来推行的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的做法,引起外界对控辩关系失衡的担忧。近日,山西一家法院在审委会中创设并推广听证程序,律师出席会议并发表意见。受访学者认为,此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的不足。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法院近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题为“律师来法院参加审委会了?”的文章,称该院在5月10日举行的一次审委会会议上,因控辩双方对案件分歧较大,遂采用听证程序。该院还在此前印发《关于建立审判委员会听证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听证制度在全市推开。

这起案件为晋城中院二审审理的诈骗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构成诈骗罪,后控辩双方均不服,分别抗诉、上诉。王某自认无罪,控方则认为一审判罚较轻。在二审法院晋城中院就此案召开的审委会会议上,该院19名审委会委员听取了王某辩护律师的陈述,提出抗诉的晋城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承办检察官以及晋城市纪委监委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组长等列席这次会议。晋城中院在文章中称,抗诉案件按规定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鉴于控辩双方分歧巨大,该院院长建议审委会对此案采用听证程序,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关键事实的陈述及主张,并进行询问,以便委员们做出最公正的判断。

审判委员会是设立在各级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其运作流程通常为主审法官制作审理报告,向审委会口头汇报案情,委员讨论案件,对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晋城中院在文章中称,审委会委员对案情的把握主要依赖于主审人的汇报,而主审人的审判经验、先入为主影响、信息间接传递的误差等原因,容易导致委员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出现偏差,此为审委会制度让人诟病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弊端。

文章称,为破解上述问题,晋城中院在《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基础上,补充出台《规定》,将审委会听证制度在全市推开。《规定》明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可以设置听证程序,通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诉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列席会议,听取相关当事人对案件关键事实和诉辩主张的陈述,或向其进行询问。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听证案件的范围。

“我觉得这是一件好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对晋城中院的做法表示赞同。陈卫东认为,中国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实际拥有对重大案件的裁决权,但在过去,审判委员会通过听汇报讨论定案的方式不符合司法规律,晋城中院的做法可以弥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不足。

陈卫东表示,近年来,最高检察院推行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以此加强审判监督,但这种做法受到很多质疑,原因在于缺少辩护一方的参与,因此是片面的。“按照晋城中院的做法,控辩双方都到场解释情况、说明问题,并且控辩双方都回答一些问题,我觉得这是一种创新,符合了司法的三方参与原则、符合司法特点。”陈卫东说。

在控辩审三方参与的情况下,法庭庭审与审委会讨论案件有何差异,程序是否重复?陈卫说:“二者程序不同,意义不同,不存在重复。决定案件性质的是审委会,审委会讨论案件法律有明确范围规定。”

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则认为,晋城中院的做法虽然有进步,但仍需要进一步保证程序公正、公开。“现实中很多案件提交给审判委员会讨论,当事人并不知道,看判决书才知道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王飞认为,比较理想的做法是对于分歧较大的案件,提交到审判委员会讨论时由审委会组成一个大合议庭,重新审理。

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2010年1月,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共同出台《关于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明确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的程序、讨论案件或议题的范围等。其中规定,法院审委会讨论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2018年6月11日,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张军首次列席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抗诉案件。随后各地迅速跟进。

无论在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这一制度长期以来备受争议。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曾多次表示,审判委员会会议上,检方可以发表观点,而辨方律师没有参加。“从法理、从司法规律来说是不合理的,学术观点上,我是不支持的。”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2017年曾发表论文,直指该制度弊病。他认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对所讨论的案件发表意见,施加影响,将使审判权及审判活动与检察权及检察活动彼此难分,一旦铸成冤错案件则难以分清彼此责任。他建议,“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应当取消”。(详见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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