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政府获刑无期 河南商人张志军案再审维持原判

2019-05-15 15:02已围观

(实习记者 陈浩 记者 沈凡)申诉十年后,曾与当地政府陷入工程款纠纷的河南商丘商人张志军等来了再审判决。浙江省高级法院近日下达再审判决书,撤销了原审判决中的张志军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一罪,但维持了原审中包括合同诈骗罪、行贿罪以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张志军仍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张志军是最早下海的一批房地产商人。上个世纪末,其与商丘市委、市政府约定进行房地产置换并承接市政府新址办公大楼、家属院、火车南站等工程建设。2008年11月,张志军被认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行贿,合同诈骗,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四个罪名,由河南省商丘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根据他自己的核算,还有约56亿元的个人财产被没收。

一审被判无期后,张志军上诉。河南高院于2009年1月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后又驳回其申诉。对于被指控的四项罪名,张志军全部否认,并控诉其垫资为商丘市委市政府修建办公楼及商丘南站等工程,司法机关认定他骗取商丘市政府几百万元工程款,从而以合同诈骗罪对他判处可并处没收财产的无期徒刑,侵占其数十亿元资产。

2015年11月,最高法院指定浙江省高级法院对张志军案进行再审。2018年9月5日,张志军案在浙江高院再审开庭,辩护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不应刑事化(详见2019年第10期财新周刊:“”)。

此番再审宣判,张志军的辩护律师周泽对财新记者直言,“对法院来说,这也许是一个讲政治的结果,而不是一个讲法律的结果”。周泽称,他和张志军都对再审判决感到失望,认为再审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完全没有道理,张志军将继续申诉。

再审判决书显示,浙江高院撤销了原审对张志军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定罪处罚及对张志军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所得3454万余元予以追缴的部分。浙江高院认定,根据互换房地产合同书和其他在案证据,涉案土地使用权实质系出让,可以转让;按照法律规定,即使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一定条件后也可以转让,此案中政府已通过实际行为承认可以转让;原审认定的涉案土地性质系划拨依据不充分。

导致张志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是一桩899万元的工程款纠纷。一审判决认定,1997年6月,张志军及其置业公司承建了商丘火车南站站房工程,在工程决算时编造虚假合同,虚增工程量,虚报主材料价格,提供给河南省龙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龙华公司)作为决算依据。2002年6月至2003年9月,张志军利用由置业公司负责购置安装商丘市委市政府机关办公区中央空调,承建绿化、装修等工程之机,指使蔡国明、吴江等根据各人负责的项目和熟悉的业务,分工制作假合同,虚增工程量、虚报主材料价格,提供给河南华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华建公司)作为决算依据,共骗取市政府工程款近889万元。

此前,建设工程造价专家游燕曾作为专家证人参与张志军案再审。她向财新记者介绍,从工程造价专业角度来看,之所以存在889万元的价差,是因为华建公司和龙华公司出具的第一份结算报告,与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复核报告,在结算原则上有较大不同,主要体现在装饰材料、空调设备及装修工程人工价格的取值上。华建公司和龙华公司的结算报告采用的结算资料由置业公司提供,即其取值依据为甲方确认价格,中审会计师事务所的依据则是零件供应商提供的原始价格,由公安调查取证获得,即材料设备实际成本价。

对于材料价格等认定,游燕介绍,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施工单位材料采购的利润比例,完全依靠市场自主调节。材料设备的实际采购价格是施工企业的商业秘密,是企业谈判的底限,不可能轻易透露给建设单位。在确定材料价格的过程中,除了材料实际成本,常常要考虑一些额外的因素,例如资金成本,因为许多工程存在垫资或建设单位付款时间延迟,迟迟不结算的问题,以及材料、设备质量保修的风险等,所以工程造价的确定,是事先合同约定,过程实施管控,合约双方以合约为起点,经过沟通、谈判、妥协,最终趋同一致的交易过程,确定价格的过程就是双方博弈的过程。因此,建设单位常常需要借助市场调查、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协助,或与施工单位谈判等方式与施工单位达成一致。“直接使用采购价格计入结算,实践中几乎是所有施工单位都不可能同意的结算方式。”

张志军的辩护律师周泽也在再审辩护中提出,张志军为政府垫资施工承担巨额损失,张志军所在的置业公司将工程成本摊入各工程项目和材料中报价,向政府讨还889万债务系讨债行为,不属于诈骗;且在工程期间,政府以多种文件形式承诺置业公司可将工程期间的垫资利息、800万元押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等摊入到材料价格中进行决算;置业公司与商丘市政府之间是包工包料的总承包合同,政府新增工程及商丘火车南站工程是置业公司依照合同向政府提供的产品,置业公司有议价权,原判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没收其全部财产违法。

根据再审判决书,浙江高院认为,张志军关于其垫资损失巨大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张志军对垫付资金的数额、来源、流转、使用情况等无法作出说明和解释;在案证据证实,政府在施工期间已超出合同约定向张志军拨付了大量工程款;张志军称政府以文件形式承诺职置业公司可将利息损失及费用摊入到材料价格进行决算,无证据支持。

此外,此案涉及的张志军员工蔡国明、吴江以及为工程出具结算报告的景海清,也均维持原审判决。此前,蔡国明、吴江均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景海清因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

周泽称,张志军案属于合同纠纷问题,根本不存在合同诈骗。张志军与商丘市委、市政府之间签订了合同,合同义务已经完全履行,无法通过这个合同来进行诈骗。“这个案子最让人感到不公正的地方是,就算多支付了合同价款,那也是七八百万的事,怎么能把人家这么多巨额财产都给罚没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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