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 侵犯商业秘密应自证清白
2019-04-27 13:01已围观次
(实习记者 黄媛媛 记者 单玉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次修改。4月23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四个条文作出修改,一方面引入举证责任倒置条款,一方面新增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类型、扩大商业秘密侵权的主体范围,此外还加大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惩罚力度。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制定,2017年完成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法是呼应年3月份刚刚通过的《外商投资法》。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张钦昱解释道,“《外商投资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作为对《外商投资法》的回应,《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适时修改,保证法律体系的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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