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 侵犯商业秘密应自证清白

2019-04-26 15:52已围观

(实习记者 黄媛媛 记者 单玉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次修改。4月23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四个条文作出修改,一方面引入举证责任倒置条款,一方面新增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类型、扩大商业秘密侵权的主体范围,此外还加大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惩罚力度。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制定,2017年完成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法是呼应年3月份刚刚通过的《外商投资法》。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张钦昱解释道,“《外商投资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作为对《外商投资法》的回应,《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适时修改,保证法律体系的自洽。”

具体而言,这次修法的亮点在于:第一,新增商业秘密举证责任条款,规定原告仅须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证明被告能够接触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并证明该商业秘密已为被告披露使用,由被告来证明其所使用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其不存在侵权行为。这一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加重了涉嫌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强化了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护。

“实际上,修改商业秘密条款之前,地方的法院也有以被告无法合理说明其商业秘密合法来源为由,判定被告违法取得原告商业秘密的举证倒置实践。此次修法只不过把实践中的成熟做法、之前的经验上升到法律中,起到法律固化的作用,有利于更加地明确指引司法实践,增加当事人在案件发生前的的可预期性。”张钦昱说。

“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权利人通过诉讼来追究涉嫌侵权方的责任、维护自身权利是十分困难的。”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表示,“以北京为例,过去几年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原告胜诉比例非常低,主要原因在于原告取证、举证难度太高。因此,此次修法极大地鼓励和支持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积极行使和维护自身权益。”

不过,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落实操作仍有模糊地带。“原告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证明被告能够接触商业秘密、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合理证明的标准如何认定,还须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个人情况来判断,可能在实践中会有争议的地方。”赵占领说。

新法还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类型,规定以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及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均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另外,新法还扩大了侵权主体范围,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能成为侵害商业秘密的责任主体。

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惩罚力度是此次修法的一个重点内容。新法将侵犯商业秘密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之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行政处罚数额上限由50万提高到100万。张钦昱认为,此次商业秘密条款的修改,对内有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失信成本、降低维权成本;对外有助于吸引外商投资,提高中国国际公信力。

搜索

广告位
广告位

标签云

广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