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又被取保候审 山西奶业主损害伊利商誉案历程曲折
刚刚刑满释放,又被取保候审,山西奶业主郭玉珍的命运仍是未知数。4月16日,因损害伊利公司商誉而被判刑一年的郭玉珍出狱,但她与伊利公司的纠纷仍在继续。郭玉珍案一审宣判后,她和家人决定上诉,而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也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进而导致量刑畸轻,应认定其构成敲着勒索罪。目前,郭玉珍已被取保候审。
3月25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公开宣判郭玉珍损害伊利公司商业信誉一案,一审认定其损害商业信誉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郭玉珍于2018年4月17日被羁押,2019年4月16日刑期截止。
郭玉珍是山西应县一名奶业主。她卷入刑事案件,源于其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伊利公司)的经济纠纷。2018年3月,郭玉珍授意他人撰写并在网上发布《内蒙伊利公司如此欺压奶农 谁来保护弱势奶农利益诉求》一文。文章称,为索要好处费,在奶站有监控视频且工作人员现场未准确核量的情况下,伊利公司分管应县片区奶源的经理魏利以窜奶为由,强迫郭玉珍经营的海军奶牛养殖合作社写“假保证书”,后又停收郭玉珍的合作社供奶55天,造成牛场经济损失外债达400万元。
2018年4月17日,郭玉珍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刑事拘留,此后,郭玉珍所涉罪名几经变更。2018年4月17日,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刑事拘留,5月2日以涉嫌敲诈勒索罪逮捕,后警方以郭玉珍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诽谤罪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2018年12月14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去除其他三项罪名,以郭玉珍涉嫌敲诈勒索罪、金额达805万余元向回民区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于2019年2月14日开庭,直至3月25日一审宣判,郭玉珍的罪名又变更为损害商业信誉罪(详见财新网:)。
在一审开庭时,控辩双方围绕是否窜奶、郭玉珍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等激烈交锋,郭玉珍当庭否认了窜奶及敲诈勒索等指控。四天半的庭审中,律师董红卫为郭玉珍做无罪辩护,认为两者的纠纷为民事纠纷,郭玉珍的行为属于正当维权,不应当将民事纠纷刑事化。
回民区法院审理认为,海军奶牛合作社与伊利公司之间存在生鲜乳购销合同关系,被告人郭玉珍作为海军合作社的实际经营人,因认为伊利公司认定合作社窜奶、中止合同的做法不当,给合作社造成损失为由向伊利公司讨要说法事出有因。郭玉珍在认为其个人找伊利公司解决不了问题的情况下,找到史云峰让其撰写相关文章并在网上发布。文章发布后,山西省农业厅指派工作人员对文章内容进行核实并对合作社与伊利公司之间的矛盾进行调解。应山西省农业厅的要求,郭玉珍列明损失明细为805万余元,郭玉珍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明细中805万余元数额不应作为认定郭玉珍敲诈勒索的数额。但是,在郭玉珍的授意下,史云峰撰写并找人发布了部分事实虚伪的文章。在存在民事纠纷的前提下,没有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而是随意通过网络散布不实文章,“维权方式违法”。涉案文章部分事实虚构,伤害了伊利公司商业信誉。据此,回民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撰写涉案文章的史云峰也因犯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宣判后,郭玉珍和家属决定上诉。辩护律师董红卫认为,从程序上看,案件审理过程中改变罪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保障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如有必要应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但是回民区法院未告知和听取辩护人关于改变后罪名的辩护意见,直接改变罪名判决,程序违法,剥夺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权。从定性来看,董红卫认为,即使改变罪名,郭玉珍也不够成损害商业信誉罪。郭玉珍没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她在网上所说的都是事实。
回民区检察院也不满一审判决,并提起抗诉。根据抗诉书,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被告人郭玉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非损害商业信誉罪。检察院认为郭玉珍应构成敲诈勒索罪有三点理由:一是郭玉珍在经营应县海军合作社的过程中确实干了伊利公司禁止的倒窜鲜奶行为,二是郭玉珍向伊利公司索要人民币805万余元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是郭玉珍为向伊利公司索要钱款使用了威胁、要挟的手段。
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抗诉书中提到,2016年2月4日、5日挤奶视频中能够看到大量牛奶被排地流走,郭玉珍确认排走的牛奶为抗生素奶,不能供给伊利公司,与保证书所写“此事从2015年6月开始,东安裕牧场为了控制牛奶体细胞,隔离牛奶逐步增加并开始用小区牛奶补充奶量“的说法相互印证。以上能证明牧场日产奶量为4吨左右,与交给伊利公司的每日7吨奶量相差甚远。同时,伊利公司工作人员核量后发现实际奶量与供给量不符合,且拉奶司机、伊利公司员工均称奶车先去南厅再去北厅装奶,而南厅已于2015年停用,去南厅拉奶不合常理。除此之外,郭玉珍多次向伊利公司表明不给予赔偿就在网络上发布负面消息、上访。
对此,董红卫认为,检察院指控所依据的倒窜奶事实是不存在,此前他提供的2016年2月1日至6日的24小时监控视频可以证明郭玉珍没有窜奶。检察院通过视频看到倒掉抗生素奶,以此推断产奶量不足,但是仅凭视频无法准确判断倒掉多少量,存储多少量,无法计算出日产奶量为4吨。“郭玉珍索赔有合法性基础,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所说的上网上访只是维权方式,没有危害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具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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