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医患信任度低,矛盾依旧难解
(实习记者 钟鑫 记者 单玉晓)“近几年来医患矛盾依旧难以化解,实践中还出现相互质疑甚至相互敌对等极端情绪,这类案件不仅调解难度大,而且深埋着社会隐患。”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在总结该院审理过的701件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后作出上述判断,并于3月26日向社会发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这701起案件是北京一中院自2010年7月1日以来审理的全部医疗损害纠纷案件,这一时间段与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实施相吻合。在医疗侵权纠纷方面,该法打破了先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饱受诟病的“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在第七章专门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更充分照顾到医院和患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北京一中院认为,《侵权责任法》促进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科学、合理审判,对其实施八年来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进行梳理和研究,总结审判规律,能够为今后的审判提供指引。“近年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还是呈现多发的态势,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主体,需要重点关注这类案件,给诉讼当事人提供尽可能的平等、合理的保护。”北京一中院院长吴在存表示。
数据显示,《侵权责任法》实施八年多以来,北京一中院共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701件,其中一审4件,二审657件,申诉再审等40件,就单个年份而言,这一类型的案件数量从2011年的117件逐渐下降到2014年的62件,之后基本稳定在每年60件左右,而同期的案件二审调撤率呈先升后降的趋势,从2011年的14.52%至2014年的22.58%,随后降至2018年的7.59%。白皮书认为,这表明,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呈下降趋势时,其调解和撤诉的比例先是有所提升,又在2014年之后明显下降,反映出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矛盾尖锐化、不易调和”的审理难题。
北京一中院分析,出现上述现象,一方面是因为医疗资源的积累和分配矛盾、医疗体制自身的缺陷,医患之间的低社会信任度,另一方面也在于该类纠纷处理机制不健全以及法律救济存在弊端和不足。
除调解难之外,北京一中院还总结了其他三个审理难题,即:案件审理周期长、维权成本高;对鉴定意见采纳率高,但争议大;专家辅助人制度有规定,但欠落实。
就案件审理周期而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而诊疗过程专业性极强且该类纠纷中患者普遍主张的赔偿数额较大、费用项目庞杂。白皮书认为,这些因素都加大了该类案件的复杂性及审理难度。此外,医疗纠纷大都需要启动鉴定程序,甚至二次鉴定,客观上拖延了审理周期。“实践中,很多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一审程序少则一年,多则两年三年,甚至出现三年以上长期未结案,极大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白皮书称。
就鉴定程序而言,白皮书分析,当前,法院对医疗鉴定采信度高,但不少案件审理中对鉴定意见缺乏实质性的审理和认证,有鉴定机构代替法院实质审理的趋势,甚至形成无鉴不审、无鉴不判的现象。“司法实践中,对鉴定意见的分歧往往是医患双方的争议焦点和法院的审理重点,其中对鉴定程序、鉴定材料、鉴定结果以及鉴定人资质等提出的异议是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普遍问题。”
2015年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明确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医疗案件中,专家辅助人的专业知识可以对鉴定意见形成有效对抗。但从北京一中院的数据来看,自2015年以来,医疗类案件中适用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只有1件,总体而言专家辅助人制度并未真正得到有效运行。
针对前述问题,白皮书分别对医疗损害纠纷中的患者一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出建议。一方面,法院认为患者应强化证据意识,妥善保管、及时提供有效证据,积极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提升举证能力,建议患者多与医方理性沟通,尝试配合并接受医患纠纷专业调解机构的调解,或者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解。另一方面,法院建议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高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监管,同时建议医疗机构设立专门的纠纷化解中心,在出现医患矛盾的时候,与患者一方及时进行沟通、协调,就专业性问题审慎研究、解答,确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及时进行赔偿。法院还建议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积极配合庭审,履行出庭义务,加强内部管理,提升鉴定意见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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