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抗拆”农民明经国案二审宣判 维持死缓判决
(实习记者 钟鑫 记者 萧辉)江西赣州“空心房”被拆迁户明经国“锄死”乡干部一案,3月19日上午二审公开宣判,江西省高级法院宣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明经国最终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
财新网此前报道,2017年3月17日上午,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发生命案,十八塘乡干部卓宇在危旧土胚房、空心房拆迁现场监督拆迁工作,因挖机工作人员“误拆”损坏村民明经国的土胚房,引发明经国情绪失控。明经国激愤之下用锄头猛击卓宇头部,导致卓宇当场死亡。这一血案背后,是赣州轰轰烈烈的“空心房”整治运动。2018年9月27日,明经国被赣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9年1月31日,该案二审开庭,明经国的辩护律师刘文华希望改判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详见财新网:“‘”;“”)。
2018年9月27日,赣州中院一审认定:赣州市政府和南康区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开展农村土坯房改造和整治工作,是为了改善老区农村群众的生活居住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十八塘乡樟坊村村委会在征得村民明经炳、明经森、明帮福同意后组织拆除其土坯房,在拆除明经福的土坯房过程中,因挖掘机司机操作不慎,造成相邻的明经国土坯房南部屋檐部分瓦片受损,明经国误认为是拆除自己的房子,不顾在场乡、村干部的解释和劝阻,先是持镰铲打砸挖掘机泄愤,继而对报警的被害人卓宇心生怨恨,持镰铲猛击卓宇头部,致卓宇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明经国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卓宇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明经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据此判处明经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明经国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辩护律师刘文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量刑过重,恳请依法改判明经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刘文华说,首先,明经国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被害人头戴钢盔,明经国用镰铲打被害人时,没有料到被害人头盔意外掉落,镰铲打在被害人头颅上,明经国没有想到会造成死亡后果。其次,该案的背景是违法强拆,被害人存在过错。其三,明经国大脑曾经受过脑外伤导致他的脾气情绪难以控制,是该案发生的诱因。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违法强拆的原因和背景以及被害人的过错,以及明经国脑外伤的因素,量刑过重。
2019年1月31日的二审中,双方围绕明经国的房屋是否非法强拆、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量刑是否过重等问题展开辩论。检方指出不存在违法强拆,明经国房屋损坏是误拆导致。辩护律师刘文华则表示,根据证人证言,空心房拆除是拆迁政策,证人村干部李祖兰出庭作证时当庭说“明经国家的房子本身就是必须拆除的”,而且明经国邻居明帮福在笔录中自述“厕所我没有答应他们拆掉”,明经国从来没有同意拆除其房屋,可见违法强拆的事实存在。
检方认为,被害人卓宇是乡人大主席,到现场监督指导工作是其职责所在,不存在过错。刘文华表示,被害人是以拆空心房的分管领导身份到现场指挥拆房,在与明经国发生冲突后,打电话给派出所所长“叫人来把他(明经国)铐起来”,激怒了明经国,明经国在自己房屋被强拆、被威胁要被拷起来的情境中情绪失控,才用镰铲击打被害人。
检方指控明经国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卓宇生命,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结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刘文华表示,明经国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他被卓宇激怒后,情绪失控,为了维护自身和财产的安全,过激杀人,其行为应当按照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刘文华还在庭审中对明经国脑外伤的精神司法鉴定提出质疑。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明经国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挫裂伤后综合征)、依赖症,同时认定明经国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刘文华认为,脑挫裂伤后综合征具有脾气暴躁、容易激怒的症状,会影响人的控制力,不能排除明经国是在脑挫裂伤后综合征病发、控制力下降的情况下伤人。
二审宣判后,刘文华对财新记者表示保留辩护观点,但尊重法院判决。至于是否继续申诉由明经国本人决定,他将不再代理案件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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