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守民代表:应规范寻衅滋事罪司法适用
2019-03-15 10:54已围观次
举报公职人员不实、街头涂鸦、网上发帖不慎……在近年来的司法案例中,类似行为都曾被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社会争论不断。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守民提交建议,呼吁司法实践亟待加强对寻衅滋事罪的规范适用,刑事司法应保有一定的包容态度,避免极端倾向。
寻衅滋事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是从过去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写入了现行的1997年《刑法》。《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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