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表决通过 负面清单管理明年推向全国

2019-03-15 09:18已围观

历经三次审议,《外商投资法》终获通过。3月1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以 2929票赞成、8票反对、8票弃权,如期表决通过《外商投资法》。这部法律定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将取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下称外资三法)成为中国利用外资的基础性法律。2013年开始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等区域探索对外商实行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也将由此推向全国。

审议并表决通过《外商投资法》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唯一一项立法议程。《外商投资法》分为六章,包括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42条。与3月8日提请审议的草案相比,最终通过的《外商投资法》增加一个条文,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履职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此外在文字上作了一些细微改动。

《外商投资法》通过的重大历史意义在于,其将取代已难以适应新时代改革开放实践需要的外资三法。外资三法建于改革开放初期,主要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活动准则,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外资三法的相关规范已逐步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民法总则》等法律所涵盖;而外资三法混合了多个法律内容,与其他法律法规常常出现重复甚至冲突。

此外,《外商投资法》也是实现中国积极扩大开放,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与2015年商务部拿出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通过的《外商投资法》内容上更侧重于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在总则一章中就明确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这是中国首次在法律层面确定,在外资准入阶段全面落实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外资准入后原则上政府对内外资实施一视同仁的公平与平等监管。

在投资促进一章中,《外商投资法》多次出现同等、公平、平等等表述。《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政府支持政策、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与内资企业一样享有融资便利。

投资保护一章对征收、资金转出、技术合作、地方政府守约践诺等热点问题也均有涉及。《外商投资法》明确提出,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等。

“这些促进内外资企业规则统一的规定,有利于贯彻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原则,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有利于我国各类企业平等参与,在全面开放新格局中实现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3月8日作关于《外商投资法》草案说明时表示。

展望未来外资准入制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崔凡总结说,除了上市公司需要涉及证券监管部门、投资国资企业可能需要涉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一般外资准入可能涉及三项手续、两个审查和一个信息报告:三项手续包括发改委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行业许可手续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手续。两个审查包括经营者集中审查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另外还有一个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程序。

值得关注的是,《外商投资法》从2018年底草案初审到2019年1月二审,再到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并表决,一共用时不到三个月。快速推进之下,立法机关选择了更重原则的思路,一些受到较多关注的问题,例如VIE架构如何处理等暂被搁置;整体内容较为宏观,导致一些方面对其可操作性有所担心,对条款如何解读存在一些争议。

《外商投资法》第42条明确,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因为这个法规定得比较原则,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实施条例和其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都涉及大量工作。”崔凡说。

崔凡进一步表示,《外商投资法》最好能与实施条例同步生效,以前也有先例。比如,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两者于2008年1月1日同步实施。“原则性的东西不太好落地,现在开始到2020年还有大约九个月时间,是比较充裕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对财新记者表示,当前法律条文较为简要,很多都是宏观性、原则性规定,涉及到具体实施的操作性问题,未来有待于有关部门作进一步具体规定。例如,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具体如何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的具体措施,为外商提供的咨询服务体系如何构建、包括哪些服务,在特定区域实行外商投资政策的实验性政策措施具体该如何推进,国家采取什么优惠措施鼓励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进行投资也需作出进一步安排。“可以说《外商投资法》当中涉及到的很多问题,都存在落地和实施的要求。”

“看得出现在中央政府的政策承诺和政策导向清晰、明确、坚定;但是,各个地方对他们职责的履行和法律的实施贯彻,差异太大。”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国家边海防委员会副主任孔泉此前建议,《外商投资法》通过后,需组织系统解读,将草案所蕴含的精神传达给发达国家、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要特别注意下一步的细则的制定”。

财新记者王力为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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