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守民代表:国家赔偿标准过低范围过窄

2019-03-14 11:45已围观

最高法院的数据显示,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纠正聂树斌案等重大刑事冤案共计46起、涉及94人。根据《国家赔偿法》,这些被错误剥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者可申请一笔国家赔偿金,但包括聂树斌案在内的多个案例表明,蒙冤者实际获赔金额远远少于预期,且争取精神损害赔偿金存在难度,因坐牢而丧失的可期待利益也得不到弥补。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守民认为,这些问题暴露出国家赔偿立法存在明显不足,他向正在进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了一份建议,呼吁修改《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是保障人权最直接的法律之一。中国《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0年和2012年进行过两次修改,其中第二次是大修。刘守民认为,20多年的实践证明,这部法律在弥补公民因国家机关侵权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慰抚精神创伤等方面起了作用,也能倒逼公权力依法行使,有助于社会形成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现代文明精神。

“但由于起步较晚,受历史传统、观念习惯及立法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在刑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赔偿范围、赔偿金标准等方面,问题突出,使司法保护公民权利的效果大打折扣。”在刘守民看来,这些问题使国家赔偿制度还远远达不到有效救济当事人的效果,也渐失法律威严,甚至沦为人们戏谑的对象。

对此,刘守民建议从多方面入手修改《国家赔偿法》,最主要的是扩大国家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

比如,《国家赔偿法》只规定对无罪但被错误羁押的人给予赔偿,将有罪但超期羁押的情形排除在外。刘守民认为,这无论在法理上还是从公平正义角度看,都是不妥当的。“因为有罪但超期羁押实际剥夺了宪法赋予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世界上不少国家的立法也都将这一情形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之中。”

在扩大国家赔偿范围方面,刘守民还建议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审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情形纳入刑事赔偿范围。

有期徒刑缓刑是国家对当事人作出有罪认定并处以的刑罚种类之一,国家通过行使这一刑罚权来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刘守民分析,曾被判缓刑现改判无罪之人,其个人尊严、社会评价、地位声望等都会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还会丧失社会机会,这必然会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但现行《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列举的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而给予赔偿的情形,事实上将上述情形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刘守民认为,这样规定实际上是不合理的。

刘守民的另一项目建议是将刑事赔偿程序改为选择性程序。

《国家赔偿法》规定,在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然后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进入复议、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刘守民认为,该规定或许是为了鼓励赔偿义务机关主动纠错,但实务中赔偿义务机关基于自身利益威胁、打压当事人或采取程序外办法等现象屡见不鲜,“十分不利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救济,也有损赔偿义务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威严”。

对此,他建议参照该法对行政赔偿程序的规定,将刑事赔偿也改为选择程序,即当事人既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如此,既可体现法律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尊重,也有助于当事人寻求自认为更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此外,刘守民建议提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第四章就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作出专门规定,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并在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情形中设置了赔偿金的最高额限制。

刘守民认为,这一赔偿标准过低,远远达不到有效救济当事人损害的目的。“立法当时或许是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确定了以慰抚性为主的赔偿标准。但从《国家赔偿法》实施至今的具体情况来看,慰抚性补偿早已背离了现代国家赔偿法发展的方向。建议提高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既要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水平,更要考虑救济当事人的充分性。”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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