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官任命前先考宪法 江西人大新规引关注

2019-01-25 15:58已围观

对选举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法律知识任前考试,已经成为多地人大常委会的“标配”。最新的一例是,1月22日上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首次组织省人大选举和任命的人员进行宪法知识任前考试,拟提请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选举和通过的10位人选参加了考试。

据《江西日报》消息,这次考试根据2018年12月20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关于对省人大选举和任命的人员进行宪法知识任前考试的意见》组织开展,考试一般安排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邀请两到三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监考,考试成绩向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试题满分为100分,包括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论述题五种题型。根据要求,今后江西省各级人大常委会都要组织开展宪法知识任前考试工作。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财新记者,考试内容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其中客观题主要考察宪法法条,主观题则是结合实际工作谈宪法运用、保障宪法贯彻实施等。这位工作人员称,此举在于通过考试促进被选举和任命的官员学法用法。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韩军在接受《江西日报》旗下《新法制报》采访时介绍,省人大常委会聘请法律专家出卷并评卷,每次考试的试题从试题库中随即抽取。韩军称,考试成绩一定要求合格,成绩将向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不过,考试成绩合格的标准、不合格如何处理等具体规定并未对外透露,前述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选任联络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也未对此作出说明。截至发稿,江西《关于对省人大选举和任命的人员进行宪法知识任前考试的意见》尚未对外公布。

不止在江西,多省份人大常委会在人事任命前都进行了法律知识考试。比如,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中规定,人大常委会应当对被提请任命的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结果应当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考试不及格并经补考仍然不及格的,提请机关应当撤回提名,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再向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其职务。

财新记者注意到,江苏人大网于2016年11月曾发布组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结果的报告,其中包括145名审判员、检察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结果,等次全部为“优秀”或“良好”。

在江苏省规定的基础上,无锡市新吴区于2017年制定出台了相关细则,明确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对象,包括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及其他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区政府需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区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考试内容分为公共部分法律和相关部分法律,考试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考试不及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提请机关应当撤回提名,并且一年内不得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其职务。

除了江苏,福建宁德也有类似规定。2018年3月,宁德将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也纳入了任前宪法法律知识考试的范围。考试内容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公共科目包括宪法、监察法等基本知识;根据考试对象不同,专业考试的科目则有所区别,比如对于拟任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职务的,专业科目考试内容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如果是拟任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职务的,专业科目考试则涉及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刑法、民法总则等。在阅卷评分上也更进一步,直接规定试卷采取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合格。

此外,贵州省黔西南州人大常委会也于2018年12月18日举行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山西太原市人大常委会也有相关做法。

财新记者注意到,各地人大常委会举行的任前考试内容略有不同,比如江苏是法律知识任前考试,考试内容更宽泛;而江西等地则是宪法知识任前考试,强调对宪法本身的关注。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所教师朱铮告诉财新记者,对公务员进行宪法教育是宪法实施的题中之意,此前各地举办过各种宪法的学习和讲座活动,但将宪法考试作为履职要求是中共十八大以来的新举措。

一个背景是,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现行宪法通过、公布、施行日期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2018年3月11日,宪法宣誓制度写进了新出台的宪法修正案。

多位宪法学对任前考试的做法表示认同。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表示,以前各地人大常委会也会对经由其选举或任命的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作为任命条件,考试内容包括宪法而不限于宪法,最近一些地方将宪法单独凸现出来,对树立候选人的宪法意识、培养宪法精神、提升宪法权威有重要作用,这种做法也有创新和示范意义。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焦洪昌认为,有地方提出任前考试补考不通过就撤回提名,把考试是否合格作为干部任命的要件,“这扩大了对任职资格的限制”。焦洪昌说,这种做法增加了干部任职的法定义务,而这种义务通常应该由法律作出规定。对干部要综合考量,如果因为这项规定出现了“一考否决”,值得商榷。

秦前红则认为,宪法没有对公务员任职资格作出要求,公务员法等法律有一些原则性规定,但没有具体化,各地方可以根据上位法的要求做一些具体规定,以此倒逼和督促官员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

“但也要认识到,人事任免兹事体大,往往牵涉众多,所以地方一般强调候选人一定要当选甚至高票当选、全票当选,这也是为了维护党管干部这一原则的威信。十八大之后,纪委会对被提名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就是为了避免刚被任命就被调查、留置的情况出现。”秦前红说,在党管干部的政治环境下,候选人如果因为不能通过一项考试而不被任命,很难符合中国政治运行的现实。因此,这一举措根本上要做的是促进和倒逼官员在考试前认真学好相关法律知识。如果官员因考试不合格不能通过任命,则需要在人事任免程序上作出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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