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亲属因非法吸储领刑 律师称将上诉
公开庭审100多天后,11月14日,轰动一时的案牵出的其家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由山东省高唐县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非法吸收存款罪判处于欢父亲于西明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21年5月31日;姐姐于家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8日;母亲苏银霞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9年12月14日。
于家乐的辩护律师殷清利介绍,庭审中于欢父母、姐姐对检方指控的犯罪均不予认可,称只是民间借贷,三人的律师分别做了无罪辩护。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殷清利表示已经与当事人沟通,于欢父母及姐姐三人均提起上诉,并将尽快提交正式刑事上诉状。
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因于欢案而引发关注。两年半以前的2016年4月14日,山东聊城冠县吴学占团伙以暴力讨要高利贷,在冠县女老板苏银霞的工厂中对其威胁、侮辱,苏银霞之子于欢在反抗中用刀捅刺,造成讨债者杜志浩死亡,另有两人重伤。此后,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举国哗然(详见2017年第13期财新周刊:“”)。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认定于欢构成防卫过当,改判有期徒刑五年(详见财新网:“”)。
财新此前报道,作为民营企业女老板,苏银霞也曾有过风光时候。她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下称源大工贸)成立于2009年,最初注册资金5000万元,2014年时增资至1亿元。2012年底,源大工贸被评为山东“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苏银霞和源大工贸还登上了当年聊城市创业大赛前20名项目名单。
此后,随着钢材价格的下跌,源大工贸陷入债务危机。据财新记者调查,苏银霞举债的渠道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贷款和自己民间融资,其中商业银行贷款约7000万元,民间融资约2000万元。2017年1月,苏银霞和女儿于家乐涉嫌集资诈骗罪被逮捕。
本案中,被控犯罪的于欢亲属包括其父亲于西明、母亲苏银霞和姐姐于家乐,案件另有三名被告人张振永、程笑、樊正安。六人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508.85万元,非法吸收的款项大部分用于源大工贸生产经营和还本付息等。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材料显示,涉案款项中1993.75万元是以银行转账形式吸收,以现金形式吸收的存款仅为57.1万元。
此外,于欢案发后,2016年8月3日,吴学占被警方抓获,至2017年5月,吴学占团伙涉案的15人全部归案。此案经一审、二审,主犯吴学占被认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涉案的14人分别判处2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详见财新网:“”)。
2018年7月27日-30日,这起非法集资案在聊城高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方指控,2014年6月,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樊正安商议在济南成立投资公司向社会融资用于源大工贸生产经营。于西明、苏银霞、樊正安认为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山东赛雅)规模较大,以山东赛雅需要资金为名融资比较容易获得公众认可,于西明遂与被告单位山东赛雅总经理张振永商议此事,张振永同意并安排公司财务主管程笑配合实施融资活动。期间,为便于向社会公众宣传吸收资金,于西明、于家乐收购了山东三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山东正典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正典投资),于家乐任法定代表人。
苏银霞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普通民间借贷?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庭审中,苏银霞等人对检方指控予以否认,并称这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对此,法院认为,在案于家的现金日记账、笔记本,源大工贸、苏银霞、于家乐与多个证人之间的银行流水明细、山东赛雅转源大工贸的融资款明细表,山东赛雅、源大工贸以及苏银霞的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以及证人姚丽静、吴学占等人的证言,从程笑、于西明邮箱提取的对账邮件等电子数据,被告人于家乐、苏银霞、张振勇、程笑、樊正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证实于西明经与张振永协商以山东赛雅名义融资并由山东赛雅接收资金,之后集资参与人将资金转入山东赛雅,山东赛雅陆续转入源大工贸或苏银霞账户,“此时山东赛雅和源大工贸共同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经既遂”。
庭审中,辩护律师对同案被告人张振永、程笑涉嫌把会计账簿上“借款”修改为“应付款”行为提出了质疑。苏银霞的辩护律师王文广介绍,被告人程笑和证人王某宝在庭审中称,济南的投资户将钱款打入山东赛雅后,再由山东赛雅转入源大工贸账户。其中,程笑多次提到,山东赛雅转入源大工贸的钱款标记的是“借款”,但在案发后,他受被告人张振永指使,将以上记账项目全部予以销毁,并修改为“应付款”。辩护律师认为,上述行为已经涉嫌违反《刑法》第16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财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一审判决书对此回应称,山东赛雅事后修改原始记账凭证的行为,系山东赛雅为掩盖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而实施的行为,既不能据此否认山东赛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又不能据此否认源大工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辩护人所提“张振永指使程笑将山东赛雅转给源大工贸的款项在记账凭证上由借款改为应付款,可以证明世纪源大公司向山东赛雅借款”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检方指控的2508.85万元涉案金额均获法院认定。其中,被告单位源大工贸和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8.85万元,被告单位山东赛雅和被告人张振永、程笑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50.85万元,被告人樊正安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4.7万元。上述款项主要用于源大工贸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2014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已返还集资参与人1247.74万元。案发后,办案机关开展涉案款项的追缴、动员退交工作。截至目前,涉案款项已全部退缴到案。
法院认为,二被告单位伙同被告人樊正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通过散发宣传彩页、到山东赛雅参观考察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于西明、苏银霞作为源大工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于家乐作为源大工贸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张振永作为山东赛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程笑作为山东赛雅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于西明、苏银霞、于家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另外,张振永被处以缓刑,程笑、樊正安被免于刑事处罚,被告单位源大工贸、赛雅服饰分别被处以罚金20万元、15万元。
殷清利强调,一审判决认定了山东赛雅、张振永指使程笑将山东赛雅转给源大工贸的款项在记账凭证上由借款改为应付款,但又不认定张振永、程笑构成《刑法》第162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反而认定后面伪造的款项性质,是典型的裁判错误与不公。他还表示,一审出庭检察员李润凯本身是聊城市检察院的员额制检察官,在一审中却以高唐县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身份出庭,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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